萧山一挖掘机擅自上路赔了又罚
近日,临江工业园区一辆履带式挖掘机因擅自上路损坏路面,被城管执法部门查获。当事人赵某被处2000元罚款,并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区城管执法局临江中队队员在巡查时发现,一辆履带式挖掘机未采用平板车拖运的方式,直接在江东二路的非机动车道上行使,导致路面沥青损坏9.5平方米。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车辆载物托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擅自在道路上行驶。有上述行为的,执法部门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对当事人赵某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通过与道路产权单位临江投资公司的协商,责令当事人承担1300元的赔偿责任。
挖掘机多属于履带车,广泛用于工程建设,但不得上路行驶,通常是用平板车拖运到工地,在卸车等过程中应当采取铺垫措施,以避免履带车压痕,造成路面损坏。执法部门在此提醒,工程建设单位不要为图方便,在未采取任何铺垫措施的情况下,擅自让履带挖掘机等特殊工程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