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组织的发展已经成为必然的选择

http://www.huishouceo.com 2015年09月19日        

[摘要] 针对我国产业国际竞争力的逐步加强,世贸组织成员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一方面大量采用非关税壁垒(如反倾销、反补贴、技术贸易壁垒和产业损害保障措施等)措施阻碍我国产品的出口,另一方面则利用国内行业协会发展的先天不足,通过进口和投资战略性的占领国内市场。因此,在政府微观管理职能收缩和企业分兵作战的情况下,如果缺乏行业协会的组织性协调,我国的民族产(企)业,无论是国有的还是非国有的,都将面临极大的经济安全危机。由此可知,优先发展经济类的协会组织,已经成为必然的选择。对国家立法机构而言,制定《商会行业协会法》已是当务之急。否则民族产业的发展受阻将产生更大的社会不稳。到时候,谁来承当这一失误的历史性重大责任呢?


  (中经评论·北京)作为一种宪法安排,中国公民及其组织的自由结社权的实现,一直处于高度监管下的低迷境地。但是在市场化改革与世贸组织规则全面接轨的今天,经济类协会组织却可能迎来其进一步发展的“春天”。
  协会(包括各种行业内部的协会和跨行业的商会),作为一种非盈利性的社团组织,是同一行业中相互竞争的企业,或者同一区域中跨行业的企业或企业团体自愿加入而建立起来的。其目的在于根据国家法律和协会内部的规约,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并制约和协调会员的个体行为,以实现行业或区域经济整体健康的发展。协会组织长期发展起来的信息服务和协调集体行动的功能,所形成的组织性关系网络的规模经济和外部经济优势,是单个企业及其非正式网络以及和政府机构所难以具备的,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它通过与其他治理机制的合作,已经成为经济社会综合治理结构中一种有效的治理机制,并且在全球市场竞争中发挥着越愈重要的作用。但它在节约成员交易成本、降低市场不确定性和增强行业整体竞争力方面具备相当优势的同时,又有阻碍竞争和增加社会成本的劣势。如何使其扬长避短,是我国政府、企业及现有和潜在协会组织所面临的一项严峻的挑战。
  
中国入世后最近发生的几个案例,很能说明协会组织发展的良好前景和存在的问题。
  
温州的烟具行业,由于欧盟CR法案(要求打火机必须具备避免危害儿童的打火保险装置)(草案)的出台,可能痛失部分低价产品市场。但与几年前美国同类法案使温州烟具行业遭遇沉重打击不同,温州的烟具行业协会立即响应并积极组团奔赴欧洲进行斡旋。虽然最终结果尚不确定,但却充分表明我国行业协会利用世贸组织规则维护行业利益的意识觉醒。同样,来自香港、新加坡的“安全风波”也使我国甜菊种植和加工产业遭受巨大的损失,并且对其拓展全球市场埋下了隐患。但中国甜菊协会积极响应并准备诉诸世贸组织的坚定决心,也的确让我们看到了协会组织的崭新形象。

而中国涂料协会的表现却令人遗憾。该协会竟然排斥其会员“富亚”涂料企业的高于协会标准的产品标准,最终导致这个富有竞争力的企业愤然退会。其后果无疑是维护了该行业的低质竞争,并自我损害了协会的权威。这自然使我们联想到几年前盛行一时的“行业自律价”,那时,许多行业的大中型(国有)企业为了维护自己的垄断利益,甚至不惜联合政府和所在行业协会,对所谓“低价倾销”制定“最低限价”。现在蓬勃发展的“时风”农用车企业,当时就惨遭惩罚。
  
行业协会的如此不同的表现,是由我国协会组织在转型期的畸形发展及其扭曲行为所决定的。
  
本来,国内买方市场的出现和竞争的加剧,民营企业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进,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逐步放开,以及1998年的政府机构改革,已经为“三跨(跨区域、跨所有制、跨行业)”性的行业协会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但必须看到,国内行业协会已有的发展,是在政府患得患失的推动下和民间小规模探索的艰难实践中取得的。总体而言,还没有取得实质性的制度创新,“大政府小社会”的传统权力格局依然得以维持。
  
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在于政府对自治性社团组织的严格审批程序。现有的社团管理法规,要求企业在组建行业协会时,必须通过一个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即先取得“行政合法性”后才能获得“法律合法性”。这种管理制度,造成的不良后果体现在:第一,原有生存在政府卵翼下的大量官办性行业协会,或者延续了政府的管制功能得以继续维持,或者在失去政府恩惠后,又无法取得企业信任而苟延残喘。第二,造成行业协会发展的不平衡,民营化和市场化程度高的行业和地区,行业协会发展的比较好,反之则较差;第三,大量具有潜在社会合法性(即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信任并自愿加入)的行业协会却因难以或不愿找一个“婆婆”,而无法取得合法身份。第四,由于政府主管部门(如国家经贸委)的审批和年检的成本太大,许多一级行业协会实际上代行了政府的功能,而这是与协会性质相违背的。第五,政府机构改革中许多政府行业主管机构的撤并,会使原先由其审批的行业协会因无主管而丧失其合法性。
  
但加入世贸组织后,这种落后的管理体制开始暴露出其严重的缺陷。针对我国产业国际竞争力的逐步加强,世贸组织成员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一方面大量采用非关税壁垒(如反倾销、反补贴、技术贸易壁垒和产业损害保障措施等)措施阻碍我国产品的出口,另一方面则利用国内行业协会发展的先天不足,通过进口和投资战略性的占领国内市场。因此,在政府微观管理职能收缩和企业分兵作战的情况下,如果缺乏行业协会的组织性协调,我国的民族产(企)业,无论是国有的还是非国有的,都将面临极大的经济安全危机。

由此可知,优先发展经济类的协会组织,已经成为必然的选择。对国家立法机构而言,制定《商会行业协会法》已是当务之急。否则民族产业的发展受阻将产生更大的社会不稳。到时候,谁来承当这一失误的历史性重大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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