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改革的普通意义
国有资产改革是触及中国大陆经济体制的重大变革,同时政治和法治体制也要做出重大变革,政治体制改革进程中对‘国有’概念的认同和取舍,将会决定国有资产改革的全面性和彻底性,以及改革的合法性。
除了各地有若干‘国资改’试点外,真正具有法治效力意义的‘国资改’并未开始,因为《国资法》还没有颁布,因而目前所进行的只是预演,因此《国资法》应当具有纠正惩戒‘预演’错误的权限,这也是防止和挽回国资流失的法律措施。
任何变革必须要明确和解决的问题无非就是‘责权利’的归属,以及‘人财物’的取舍转移,或者说是一次再分配。因此,各种理论就是各种理由或者借口,无须高尚或者道义,只须公正和效率。
那么什么是国有资产呢,这是我们首先要明确的基本问题。
按照资产必须应当具有的属性,就要明确这些资产的创造者以及管理者是谁,是如何创造或者管理的,是通过全程投资,剥夺赎买,还是赋予赠予转让得到的。这实际上就是一笔历史旧账,‘账房先生’应当会料理的‘一清二楚’,但‘国资改’的灵魂不在这里,而在于各种政治和经济资本的‘条块分割’,以及他们的利益趋向,包括如何一次性剥离不良的资产和结构组成,例如职工买断工龄。
自建国起至改革初期,因为革命的成功和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在广义的概念上,除了城乡居民简单的衣食住行和小型劳动生产工具,以及为数极少和简陋的个人私有的工商业之外,其他都是国有和集体的资产。
对于集体资产体制,由于革命和体制以及市俗的原因,大小不同的集体制单位规模都不太大,其社会地位和待遇也不高,有些人也只能进入这样的体制,但是同样要接受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投资及与国有单位相同形式的管辖,比如上下级隶属关系和内部设置。
所以国有和集体这两个看似有区别的所有制,实质上是一根藤上的两个瓜,特别是各类身份的人员,应当一并公平对待,统筹在‘国资改革’之内。
把城乡隔离政策里的城里人规划在一起(农村居民实行土地私有化),消除体制造成的身份区别,用一个‘模子’解决有共性特征的普遍问题,借此机遇废除‘干部和工人’的身份等级制度,让人人都有‘面子和机会’。这是补偿和团结很多人的一个良好机会,这对优化国家和政府机构,体现政治文明,融合凝聚力释放活力,有利而无害。
如果说是否有特色的话,中国的国有资产改革不仅要涉及经济政治法律,还要引入体制遗留的身份问题和革命传统的初衷:人人平等过上好日子。而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各级任期内的政府决策和行为往往是短期行为,因此需要由全国人大颁布‘国资改革法’,各级国资委应由各级政治协商大会监管。
以下的讨论就是以此为起点。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展,国有和集体资产成为市场经济形式中的一个部分,而困扰国有和集体资产持续生存发展和延缓国资法出台的问题很多,诸如由于历史的原因:曾经公私合营,政府各部门和地方的条块分割以及变更,改革后的承包重组整合破产等制度变化…,造成产权权属(益)不清,管理职能不明,政府角色错位,不同时期的员工身份不同…。
而所谓产权权属的矛盾则主要体现在投资比和分红比,与之相关的根本症结就是对‘人财物’和‘责权利’的多头管辖,以及当事者的愿望(小集体和个人职位的私利),特别是高层当事人持有的传统理论根据。
什么可以称为资产呢,交通水利电力电信文教卫生等公共设施,国家及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办公用品仪器设备等物品,军警的装备,以及相关的各种建筑物和流动资金…。小到一只信封大到远洋轮船,财和物都是有据可查的,都是国有资产。把‘人财物’和‘责权利’的含义与关系梳理的明确干净,才能把复杂化为简约。
在国资改革中‘人财物’的关系里,对于‘人’的界定或者处置最为敏感,突出的是建国已有五十余年,如今的改革形势却迫使大量企业职工买断工龄,离开体制,这本身就是一个荒唐的做法,令千万人寒心。
买断就是切断二者之间的关系,在法律关系上就是一种遗弃,对于具体人就是赎身。只有在现实中公有和集体制背景的企业才有这种现象,无论是股份制还是合资企业,都有这个因素成分,而私有制企业是雇佣制,所以才不会这样。
温和妥善的解决方法是公有和集体制职工,包括了国家和政府及其各类事业单位的人员,无论职位高低统称职工,都作为一个国有体制的成员。原来所在的单位仅仅是这个职工的代码,运用保险产业的思路特点,职工持代码进入本地唯一的一个政府机构,或者政府就委托一家资质高的保险公司全权办理,地方政府备案地方政协监督,进入就业和失业或者退休程序。
这样可以把单位和政府都解脱出来,把这样一个政治和社会问题转变成 ‘市场性质的技巧’问题,体现出社会主义社会的本意。如果有阻力的话,很有可能来自于一些政府机构和官员公务员,他们将竭力保护原有的社会地位不被削弱,或者不屑于与‘工农和市民’等价。
把‘人’的身份确定下来,不是要把国资一人一份分掉,而是确定了一个人的社会身份,他就可以得到所有‘城里人’相同的社会公共保障待遇,诸如就业失业退休医疗等等。而现在实行的城市社会统筹是有区别的,也就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单位职工的待遇是有差别的,特别是在医疗费和退休金的支付上,这种差别如同宏观上的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平均收入的差别一样悬殊。
这是城市居民的‘三农问题’,虽然是‘条块分割’的形式造成的差别,实质上还是有没有一个公正的‘宪法秩序’----平等的问题,社会身份不同是否可以有平等的社会机遇。这是国资改革中首要的问题,比资产流失更为严重,这关系到这批人是否信任和支持政府的根本的大事。
在告别了严酷的政治年代之后,如果仍以社会身份决定一个人的社会公共保障待遇,必将损害这批人的心灵与尊严,如果他们与政府离心离德也就不奇怪了。不同的工作可以有不同的收入,似乎基本上与个人能力和社会背景有关,但是基本的社会公共保障待遇不应当有大的差距,在这里不否认差距。
在国资改革中,财和物可以简单地归结为资产,评价国资的目的是如何确定过去到现在资产的规模(价值多少),是高评还是低评,并由此分清投资人的所占的比例,以便资产形式发生变化时,保证投资人的权益能够兑现。至于资产以后是否能够继续增值,那是另外一个问题,因为投资人有撤资的自由。
不能回避的问题是对于接受委托并进行管理的资产,其管理者的利益如何体现,这其中有地方政府管理者(官方)和具体任职的管理者(个人)之分。由于国资的投资人是各级政府,即使经历了上下级或者条块之间的委托转移,实质上并没有跑出国家的盘子,肉烂了还在锅里,为着能让管理者有更大的责任心,官方的管理者可以得到实惠的股权,也就是国资的合法转移。
而对于个人身份的管理者则不同,因为其本质上是‘自然人’,所以其仅仅只能是‘法人’的代表人,其权益已经而且只能体现在‘年薪’上,股权是不能赋予以及优先购买的,道理很简单,‘管家’是不能分占东家资产的。私有资产的所有者可以奖励给员工股份,因为这些资产是资本家个人极其家族的。
国有资产则不同,特别是对以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名义进行的投资,因为几代人都付出了劳动,并且承受了低报酬的窘迫,各类单位的职工只是希望得到一个相对平等的社会身份。所以,以上提出的城市居民共享国资身份是共享社会公共保障待遇,而不是分掉国资的股权。
因此,所有在国资‘单位’里服务的CEO们,是不能妄想以管理者的身份,在国资转制的时机收购国资股权,因为这样做有窃取国有资产的嫌疑,并且于法于理于革命的初衷是格格不入的。如果实在想分,只有这个国资被私有或者其他资本收购之后,在公开的交易市场上进行购买,这才是正人君子的风范。
然而在十余年的国资和各类企业的改革中,各任期内的管理者及其管理核心已经或多或少地侵吞了国有资产,因此这些管理者在没有通过法律意义上的审计之前,不能过渡成为国资改革后的管理者。因此国有资产改革的过程和结果应当是明晰和公开的,要经的起公正的检验。
多数人可以不懂得财务报表的做法,但是他们能够朦胧的明白这样一个道理,财富既不能从天上掉下来,也不能从人间蒸发。这对于《国有资产改革法》的定义和程序,以及所有参与国有资产改革的大小人物,都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按照普通的意义,‘人财物’在国资改革里的关系大概如此,至于‘责权利’只不过是‘人财物’在国有资产深层含义里的另一种表达方式。有时复杂的历史旧账会让你找不到头绪,而有时几份‘文件’或者‘原始记录’,会使资产关系简单的一目了然。
国资改革的实质,就是一次社会主义资产的再分配,或者是分割社会主义资产的演绎。其历史责任和成败的核心是所有的员工,不论单位和职位高低,共同享有社会公共保障待遇,无论是在职还是失业或者退休。废除机关事业与企业的体制区别,因为这个体制的区别是与社会主义原则相矛盾的,而且也不能与小康社会的构想接轨,理应废除。
国有资产改革应当看作是政治体制改革的起步,执政党逐步退出直接管理经营经济事物的领域,对于执政党和国家利益来说是利大于弊。因为国家的安全运转依靠的是税收而不是企业的利润,而执政官员和投资者经营者的‘心’常常不能往一处想,‘劲’常常不能往一处使,毕竟为官和为商不是一回事,还是分开的好。
以上的议论实在不能与探讨国资改革的方略相提并论,只能用‘国资改革的普通意义’来表述对国资改革的肤浅认识,好在仅仅是议论而不是探讨。同时这也是对城乡隔离中的城市居民如何‘统一’的议论,农村居民可以走土地私有化的道路,最终他们才能走到一起,实现统一的‘国民待遇’。
在等待国资法出笼之际,从各种传媒流露出来的国资改革思路,给民间的感觉还是要再等待。从国资委的内部机构设置以及各界关注目标来看,国资改革的目光都集中在企业上,而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似乎并不包括在内,即使几经精简降格的机构仍然掌控着原有的资产,这些资产是不是已经在进行经济活动,这些活动是为了获得单位利润还是为了财政创造税收,他们是自食其力还是与民争利?那些由各级党政机构直接监控的本地和驻外(外国外地)产业(所谓党产),是否也在改革之列?
国资改革不仅是为了政企脱离,也不仅是为了产权明晰等等的经济意图,其根本的意义在于国有资产不是‘小团体’的资产,国有资产从投资经营到收获(利润和税收)与其他所有形式的资产应当共享国家法治资源,简单地说就是国有资产不能与民争利。与民争利的结果往往是国家和非国资的利益受到损害,最大的赢家是掌控国有资产的小团体,若干年来大小国企的演变已经反复验证了这个‘真理’。
国资改革如果仅以企业为施政目标是不完整的,因而是残缺的。
国资改革如果没有明确的时间表,会给资产流失提供机会,国有资产的净值将损耗怠尽,并且成为历史旧账沉重地留给后人指点。
这种结果无论如何是很可能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