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可购并国有企业500强带来的思考
据《国际商报》报道,国家经贸委有关人士近日表示,国有企业破产有新进
展,跨国公司购并国有企业的政策草案已经拟定,并有望在年内出台“跨国公司
购并国有企业细则”。
据悉,此次推出的草案开放幅度相当惊人,跨国公司的购并目标可以不局限
在原来的中小企业,国有企业500强中的部分企业将向跨国公司开放。而且,
外资持股比例也极有可能在此次政策调整中出现重大突破。
跨国公司可以购并国企500强,这无疑是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国有企业
改革的一个重大举措。与此前的“债转股”、“国企民营化”等尝试相比,这一
举措在理论和实际上也许更具合理性与可行性。“债转股”在法律性质上的不伦
不类一直为大多数法学家所谓病,其所引起的争议至今尚无定论。至于“国企民
营化”,由于国内民间资本积累时间不长,很难在短时间内吸收数量庞大的国有
资产。因此,以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国企民营化”尚缺乏基本条件。如果强
行推行,恐怕同被斯蒂格利茨批评为“臭名昭著”的俄罗斯“贷款换股份”私有
化方案的命运并无二致。我国当前一些地方政府极力推行“国企民营化”而不考
虑时机是否成熟,就必须吸取俄罗斯“强盗贵族式”私有化改革失败的教训。斯
蒂格利茨对此的分析颇有见地:这种私有化与政府官员将国有资产直接送给朋友
并没有什么两样,甚至前者在程序上更不透明。
那么,将跨国公司并购国有企业的范围和幅度扩大又怎么样呢?从本质上
讲,它也是立足于私人所有权激励天然优于合同控制激励原理的。我国加入世贸
组织后,国有企业面临着内忧外患的巨大困境。在内部,经营机制的僵化与失范
一直无法彻底避免;在外部,跨国公司正以咄咄逼人之势挤占其生存空间。在此
背景下,在竞争性市场中大幅抽出国有资产,引进外国资本加以填充,利用跨国
公司先进的经营管理机制来促导我国市场经济运行的根基--竞争和私有化的全
面形成,在目前而言不失为一种比较明智的选择。毋庸置疑,跨国公司雄厚的资
本和代理链短的公司治理模式都是国企改革走到今天最需要的东西。高度成熟的
代理关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基石,这种代理关系链一般是基于企业管理自然
实现的,它不仅能促进企业竞争与盈利能力的提高,而且还有效地减少了交易费
用。国有企业那种通过外部的国家法律机器拟制的代理链往往由于权力的“设租
”与“寻租”变得十分扭曲,从而成为制约其活力并且无法根除的根源。跨国公
司的代理制度经过漫长的积累与发展,建立了高效的、环节少的代理标。国企改
革在经过种种尝试与探索都无法根本奏效后,通过大量引进外力的作用,或许可
以极好地根治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始终难有实质性突破的痼疾。
问题的关键是,在并购的过程中,如何确保国有资产不被贱卖以及民族工业
的发展不致遭受危害,将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一方面,我们要发展市场经济
,就必须按照市场进入和退出机制培育市场主体。是否为国有企业500强,并
非是合格市场经济主体的检验标准。因此,跨国公司按照市场机制完全可以并购
任何企业--包括国有企业500强。另一方面,我们的国有企业和民族工业经过
了半个世纪的积累和发展,已初具规模并具备一定的国际竞争力。如果毫无保留
地向跨国公司开放,必然会对我国经济安全产生剧烈冲击。应该说,以跨国公司
的并购来促进亟待进一步深人的国企改革只是一个手段而不是目的。我们的目的
是建立和健全我国市场经济机制的运行基础。在外资大量进入的同时,鼓励我国
民间资本通过广泛参与市场竞争发展壮大,是解决国企问题的有效途径。
因此,政府对跨国公司购并国有企业500强一方面要放开,另一方面又应
相当慎重。首先,应制定具体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来减少实施这一策的成本与风
险。建立包括反垄断、购并产业引导与审查、国有资产评估规范在内的完备法律
制度。其次,政府对并购行为要进行严格的法律监控和有效的政策引导,确保能
带来国有资产增值的跨国公司被选进来,堵塞并购过程中及并购后国有资产流失
的漏洞,通过并购达到优化产业结构之目的。再次,建立跨国公司购并国有企业
的产业危害预警系统,建立相关数据库,组织专门人员通过数量分析购并是否危
及我国民族产业的发展,从而及时提出应对与控制之策。第四,应鼓励有条件的
民间资本同跨国公司一起竞争参与购井,对二者要一视同仁,实行内外一致的
“国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