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废塑料企业环保证申请攻略

http://www.huishouceo.com 2015年09月19日        

据悉,环保部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自动许可进口类固体废物审批事项,同时下放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审批事项至省级环保部门。
为了规范下放后的审批工作,环保部协调发改委、商务部、海关、质检总局等相关部门对《进口废物管理目录》进行了重新修订。环保部固管中心对现行有关管理规定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和修订,初步制定了新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以确保进口废物管理工作的延续性、可操作性和适用性,重点调整的内容如下:
1、自2014年11月1日起,各省级环保部门审查本辖区内2015年度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的申请,环保部不再审查2015年度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的申请。
自2015年1月1日起,各省级环保部门批准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申请。
2、环保部颁发的2014年度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许可证的有效期将自动延期至2015年2月28日。
3、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将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电子化形式提交申请。各省级环保部门做出审批决定后,经信息系统自动生成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许可证信息。需要时企业可自行通过信息系统下载、打印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许可证。
4.因进口废汽车压件环境污染风险及安全隐患较大,故此,明确提出仅限于进口废汽车压件园区内的企业申请并加工利用;
5.取消延期申请方式及相关的审批程序。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技术审查指南

1.申请报告。按照规定的要求,办理进口废物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本次申请事项,如本年度是否为首次申请、进口方式、申请品种及数量、申报口岸等,有关内容应与申请表保持一致。

2.申请表。申请表中包括了进口单位和加工利用单位的基本信息,本部分填写应完整、真实、准确。申请表的审查重点包括:(1)进口废物名称应与海关商品编号一致;(2)注明贸易方式;(3)正确填写报关口岸,填报的口岸应符合就近原则。除广东省以外,其他省(区、市)的加工利用企业,每份申请表只能填写一个口岸;(4)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填写准确、合理;(5)所申请进口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情况填写准确无误。可能夹杂物、危害物及其比例,应符合相应种类废物的环境保护控制标准要求,详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GB16487.1-16487.13-2005);废物产生过程不是“生产过程”,指该类废物在收集前是如何产生的,并非所进口的废物是如何加工利用的。

填报口岸的要求,实行“就近口岸”的审批原则。沿海省份可使用本省或邻省口岸,广东、浙江口岸只限本省企业使用,广东省按照《环保部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40号》要求执行;对内地省份跨省使用沿海口岸的情况采用如下原则:

1、吉林、黑龙江除本省口岸外,还可选择辽宁口岸;

2、江西除本身口岸外,还可选择上海或福建口岸;

3、安徽、湖北除本省口岸外,还可选择上海或江苏口岸;

4、湖南、贵州、云南原则上除本省口岸外,还可选择上海、福建、广西;

5、天津口岸除天津以外,只限北京、河北、内蒙古、山西、陕西、宁夏、甘肃、青海、新疆、四川、重庆、河南、山东(德州、滨州)使用;

6、跨省使用陆路口岸的,应说明具体情况。

3.企业资质文件。自营进口的,包括加工利用单位的企业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国税税务登记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代理进口的,包括加工利用单位的企业年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国税税务登记证),代理进口企业年检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以及代理进口合同。

代理进口合同中必须包括(1)有关进口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价格和质量要求;(2)有关进口固体废物必须符合我国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以及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固体废物退运责任的规定;(3)有关不得将所进口固体废物弃货以及不得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规定;代理进口合同的内容应规范:(1)不得出现“进口废物如不符合利用单位要求,可以拒收”等类似描述;(2)数量不得低于申请表填写的数量;(3)种类应与申请表的种类一致;(4)不得缺少有效期限、签订日期;(5)不得缺少代理进口单位和加工利用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申请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文件或者所处出口加工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证明。

上述资质文件每次申请均需审查,在线提交。审查所有资质文件应注意是否有有效年检记录,是否在有效期内。应特别注意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否是“企业法人”。

4.监督管理情况及初审意见表。必须由所在地设区市级环保部门填写,填写的内容应规范、准确,经办人和审核人之一未签字的,以及未注明日期、未盖填写单位公章的均无效。废水排水去向一栏应填写明确,如果循环利用不外排,也应注明;表中凡填写“其他”相的,均应填写具体情况;危险废物利用或处置情况一栏,填写“合格”的,应明确填写接收单位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一栏,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填写,要兼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排污许可证中有关总量控制的要求;守法行为记录情况一栏,凡填写“是”的,均应注明违反有关规定的事项和具体时间。对于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注明开展该项工作的具体阶段,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5.现场考核表。所申请的废物须出具现场考核表的,应依据加工利用企业申请的种类分别出具。不同废物种类考核表不可相互替代,如同一加工利用企业同时申请废塑料和废PET饮料瓶砖,则应分别出具现场考核表。

6.监测报告。根据企业产生污染物的情况,提交的监测报告与监督管理情况及初审意见表的日期应在6个月内;监测报告应由具有监测资质的单位出具,可以是监督性监测报告,也可以是委托监测报告。对于出具检测报告的,须由检测单位现场采样,企业自行送样的,检测报告不予采纳;废水、废气的监测项目、排放数值应符合相关排放标准要求。有多个排放口的,应分别提交监测报告(或检测报告)。

7.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提交有效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或处置的协议,利用或处置单位的有关资质文件,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有关资格证书等;产生危险废物的,应提交有效的危险废物处理协议,处理单位的资质文件,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应注意审查利用或处理处置协议的有效期。

8.环保报告。环保报告的内容应包括(1)单位基本情况;(2)生产场地、设施、设备和工艺情况;(3)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包括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加工利用情况;(4)环保及污染防治情况,包括企业环保的管理规章制度,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及其运行情况,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情况,缴纳排污费情况,排污申报情况,环保守法情况;(5)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6)其他相关情况。环保报告的内容应由文字表述,不得粘贴申请表的内容。

9.填报场地彩色照片及文字说明。照片应包括厂区入口及厂牌、厂区概览、原料和成品贮存场地、加工利用场地、设施、设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等。

10.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文件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需要进口固体废物进行试生产的,应当提供有效的试生产批准文件,对于取消试生产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提交临时排污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在1999年4月19日之前立项的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且一直未进行改、扩建工程的,由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出具说明文件,对企业的生产设施情况、加工能力、污染防治情况等主要事项进行说明,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定。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符合建设项目分类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并能按照分级审批要求报具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一般应由审批单位出具,如果是审批单位辖区内的下级单位出具的,应提交审批单位委托下级单位开展验收的委托函;需要进口固体废物进行试生产的,申请材料通过技术审查的日期,应在试生产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等证明文件的有效期内。

11.环境管理制度文件。包括(1)有关经营情况记录簿样本,经营情况记录簿样本应该为空表,可以提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附十三,也可以自制,但内容应符合有关要求;(2)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文本,包括环境监测方案,监测方案中应明确监测指标和频率,且需要符合有关要求,以及应急监测预案,委托其他单位监测的,还应提交委托监测协议和监测单位资质文件;(3)有关环境保护岗位职责与考核标准的规章制度;(4)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环保培训材料等;(5)相关防止进口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固体废物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12.清洁生产审核有关证明材料。清洁生产审核分为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和自愿开展的清洁生产审核,对于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在提出进口废物申请时,按照不同情况一般分为几个阶段:(1)已被列入清洁生产实施计划,尚未签订清洁生产协议;(2)已签订清洁生产协议,尚未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报告;(3)按照协议要求,正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报告;(4)已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审核报告,向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5)已通过环保部门组织的评估验收,应按照不同阶段情况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对于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做具体要求。

13.进口废物数量的核定。企业申请进口废物数量的核算应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文件记载的生产能力、原材料需求数量为依据,进口废五金类废物数量的核定,应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能力为依据,总量一般不超过涉及生产能力的所需原料120%;超出其数量的申请,需补充提交应由相关部门出具的具体理由和核算实际需求量的证明文件,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定。对于试生产的企业,应按照试生产的有关期限核定进口废物数量。

14.部分种类废物首次申请进口数量的核定。园区外加工利用企业,首次申请废塑料、废五金等进口的最多批准5000吨,实际进口并加工利用2500吨以上仍需进口的企业,可在其加工能力范围内再次提出进口申请。

15.是否属于淘汰落后的项目。对于申请进口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申请进口废物所依托的项目应符合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要求,不得为已淘汰的落后产能。

16.部分种类废物首次申请需要现场核查。首次申请进口甘蔗糖蜜、其他糖蜜、主要含锰的冶炼钢铁产生的颗粒状熔渣、轧钢产生的氧化皮、冶炼钢铁产生的含钒浮渣、熔渣、含五氧化二钒>10%的矿渣、矿灰及残渣、碳化钨废碎料等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省级环保部门应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检查重点包括:申请材料填写地址与现场检查的加工利用场所是否一致;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是否符合要求;加工利用设施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一致;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进口废物台帐记录是否规范,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17.许可证有效期设置。许可证自审批之日起,当年内有效;开展试生产的,许可证的有效期限设置不应超过试生产的有效期限,如某企业试生产有效期为3个月的,许可证有效期也为3个月,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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