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资产评估的备案和审核
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是指资产占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
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涉及股份制经营的企业,包括采取股份制经营和改制成为股份制的企业,应当实施资产评估,对于拟改制成为股份制企业的,未经资产评估不得进行改制,以防止低价折股以及国有资产流失等现象的发生。一般而言,对于资产评估,应当由占有单位向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评估立项申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但是,国家有关部门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的管理权限进行了调整,即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管理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进行审核。这里所说的调整,就是凡是涉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评估项目,包括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运营的企业以及经过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
因此,关于《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调整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管理事项的通知》对于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评估项目有不同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管理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运营或者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采取备案、审核制,企业仅仅提出备案申请的,主管机关予以审查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企业仅仅提出审核申请的,主管机关予以审查并按照规定予以审核。具体而言:
一、立项备案制度
资产占有单位提出评估立项申请,申请由其主管部门审查后逐级上报财政部门备案。一般而言,对于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都要实施审批制度,但是由于批准机关往往在法定期限不能妥善做出是否同意立项的决定,因此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运营或者拟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财政部关于调整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管理事项的通知》将立项审批制度改为立项备案制度,这不仅简化了手续,而且提高了管理机关的办事效率。即凡是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按规定程序及要求,按照受理范围报财政部门备案。中央或者省级财政部门收到立项备案材料,如果未在10日内提出异议,视为同意立项;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报人。由审批制度改为立项备案制度,仅仅是对股份有限公司运营或者拟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的要求,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评估立项,这是改制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
由于评估立项涉及到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因此应当按照评估立项受理分工的原则办理,即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中央管理的企业、单位涉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立项备案的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查后,报财政部备案;地方所属企业、单位涉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省属地方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立项备案的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含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地市以下所属地方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立项备案的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查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涉及外资股(B股、H股等)的资产评估项目,须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查后报财政部备案。理解上述分工备案原则时应当注意两个问题:第一,立项评估原则上实行同级备案制。第二,即便属于地方性企业,对涉及外资股(B股、H股等)的资产评估项目只有审查权而没有备案权,这属于一般原则的例外情形。如果地方企业属于地市级企业及其以下并涉及外资股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经过地市级和省级财政部门的逐级审查并报财政部备案。这是股份有限公司在办理评估立项时尤其要注意的两个问题。
上面谈到的是关于一般情况的备案制,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应当依据特殊情况办理,具体而言:第一,多家企业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由各出资人委托出资额最大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照产权隶属关系一并申报。第二,中外合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改组或者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立项的备案,由各出资人委托中方出资额最大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照其产权隶属关系一并申报。所谓“最大出资人”,仅限于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因为非国有企业或者占有单位不属于国有产权的范围。
对于办理资产评估项目立项备案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报送立项备案申请文件(含立项备案申请表);中央主管单位或者地方财政部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予以备案的文件;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有效文件;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负债表、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发起人协议、资产重组方案等其他材料。
二、项目审核制度
由于评估立项涉及到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因此应当按照评估立项受理分工的原则办理,即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中央管理的企业、单位涉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立项备案的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查后,报财政部审核;地方企业涉及发行B股、H股等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的合规性审核申请,经各级财政部门审查后报财政部备案;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的资产评估项目的合规性审核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查后报(或者逐级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理解上述分工审核原则时应当注意三个问题: 第一,地市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评估项目只有审查权而没有审核权,可见,省级财政部门是最低一级的审核单位。第二,即便属于地方性企业,省级财政部门对涉及外资股(B股、H股等)的资产评估项目也没有审核权。如果地方企业属于地市级企业及其以下并涉及外资股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经过地市级和省级财政部门的逐级审查并报财政部审核。第三,对于省级财政部门在出具与境内上市公司相关的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项目合规性审核批复文件时须同时报财政部备案,并建立资产评估项目审核情况统计报告制度,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审批的与上市公司相关的资产评估项目情况专题向财政部报告。这是股份有限公司在办理评估项目时尤其要注意的三个问题。
上面谈到的是关于一般情况的审核制,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应当依据特殊情况办理,具体而言:第一,多家企业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的合规性审核申请,由各出资人委托出资额最大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照产权隶属关系一并申报。第二,中外合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改组或者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立项合规性审核申请,由各出资人委托中方出资额最大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照其产权隶属关系一并申报。
对于办理资产评估项目合规性审核应当报送下列材料:资产占有单位提出的资产评估项目合规性审核申请文件;中央主管单位或者地方财政部门审查同意转报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予以合规性审核的文件;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资产评估各当事人的承诺函以及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此外,对于境内上市公司相关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项目,还要按照规定履行报财政部备案义务等。
三、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审核制度上的区别
第一,原则不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采取立项备案制度;而其他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采取立项审批制度。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管理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凡是涉及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按规定程序及要求,按照受理范围报财政部门备案。中央或者省级财政部门收到立项备案材料,如果未在10日内提出异议,视为同意立项备案;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报人。而按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其他占有单位,在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当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待占有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补办。评估项目备案后,需要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占有单位应当自调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表由备案机关收回。第二,备案机关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的备案机关仅仅限于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而其他占有单位的备案机关不仅仅包括财政部门,还包括占有单位的集团公司或者其他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