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指低价出口商务部公开征求意见

http://www.huishouceo.com 2015年09月19日        

从事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者将可能被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或不超过12个月的出口禁封。旨在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调查和处罚规定(暂行)》(修订草案)10日开始在商务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该《规定》计八章、41项条款,在申请的提出、立案、调查、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和危害外贸秩序行为的认定及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阐释。
  商务部条法司贸易法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此《规定》是对外经贸部1996年3月20日公布的《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的修订,由于后者内容较为简单,对很多具体技术问题缺少相应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其中很多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外贸发展新形势。
  修订后的《规定》(草案)在四个方面进行了完善:明确了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的内涵和处罚办法;确定了对提出立案调查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具体要求;确定了判断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及对危害外贸秩序的认定标准和程序;明确了违规者需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依据该《规定》,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是指在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以低于其平均生产成本与平均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总和的价格对外出口的行为。但低价出口价格平均水平低于调查期内产品加权平均成本的差额小于2%的,不认定为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
  条法司有关人士指出,商务部在审核是否存在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时,不仅考虑产品原材料成本本身,而且还要加入社会责任标准和环保等因素。“我们会对劳工工资水平及福利待遇进行一个行业平均或地区平均。”前述负责人强调,凡明显通过挤压非原料性成本来实现较低出口价格的企业或法人,将被视为有不正当低价出口之嫌。
  在该草案中可以见到这样的规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经商务部授权后,有责任对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进行调查;进出口商会也有权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向商务部提出调查申请。
  此外,“商务部应在收到调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在立案决定发布之日起270日内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不超过90日”。
  该负责人透露,商务部近日将派员赴广州、杭州等地就草案内容进行调研。而此前,已延请重要出口省市的相关部门和专家、企业等会商并征集了诸多建设性意见。
  近年来,伴随中国对外贸易的飞速增长,国外对我出口产品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的数量也呈增势,其中较为直接的原因之一便是中国企业在价格上的“自相残杀”。
  低价恶性竞争不仅造成企业利润下滑,危害了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和整个行业的秩序,也直接导致我国外贸秩序的混乱。据了解,目前国内企业大多企盼该项《规定》的出台,对其在具体操作中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更是寄望甚殷。
  调查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是一国政府对域内的出口产品由于可能存在不正当竞争的低价销售行为而进行的调查,引发因素主要是价格本身不能反映产品的真实成本和利润,其目的在于避免不正当的价格竞争行为对国内资源能源的浪费,对出口秩序的危害和避免引发国外的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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