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司收购办法做出重大调整
全面要约转为部分要约需足额付款允许换股收购慎对管理层收购限制反收购
中国证监会22日晚发布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所做出的重大调整,将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制度,调整为强制性要约方式,收购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决策自行选择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全部股份的全面要约,也可以通过主动的部分要约方式取得公司控制权。同时,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予以规范,将存在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无实力、与上市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收购人排除在证券市场之外。
在全流通的市场环境下,收购方式
将呈多元化,征求意见稿明确对通过二级市场收购流通股的举牌收购实行事后监管,同时引入换股收购、非公开发行购买资产等创新方式,为市场化的并购预留了空间。
财务顾问把关强化事后监管
根据征求意见稿,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监管方式发生两个重要变化:一是从监管部门直接监管下的全面要约收购转变为财务顾问把关下的部分要约收购;二是从完全依靠监管部门事前监管,转变为适当的事前监管与强化的事后监管相结合。
征求意见稿将现行的《收购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合二为一,将持股5%以上视为收购的预警点,持股20%以上须作详细信息披露,30%以上须采取要约方式或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基于重要性原则,监管部门根据投资者持股比例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间接收购,一并纳入规范。
推进市场化并购重组的前提是形成真正的市场约束机制,因此,本次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建立财务顾问对收购人事前把关、事中跟踪、事后持续督导的责任制,要求收购人必须聘请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由财务顾问负责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收购目的、实力、诚信记录、资金来源和履约能力进行尽职调查,关注收购中收购人是否对上市公司有不当行为,并对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进行持续督导,积极防范收购人侵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收购需足额付款允许换股收购
针对上市公司收购中存在的收购人无实力、不诚信、原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后金蝉脱壳等突出问题,征求意见稿从对收购人(买方)和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卖方)两方面加以规范。
对收购人的规范中,其中最引人注目就是对收购人提出足额付款要求,即规定收购人足额付款,方可办理股份过户。
征求意见稿明确收购人可以证券作为支付手段收购上市公司,换股收购将成为可能。对于收购人通过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超过30%的,可以向监管部门申请免于履行要约义务,鼓励上市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购买资产,优化股权结构,提高资产质量。
因此,对于跨地区、跨部门的国有单位之间转让国有股,凡是作为不同的商业利益主体进行的,一般不予豁免,以体现法律对国有、民营、外资公平对待的精神。为适应全流通后的市场需要,允许收购人在收购完成12个月后每年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
慎对管理层收购限制反收购
征求意见稿对管理层收购持谨慎态度,在公司治理、批准程序、信息披露、公司估值等方面作出特别要求:首先,在公司治理方面,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
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董事会成员的1/2以上;其次,在批准程序上,要求2/3以上的独立董事赞成本次收购,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业意见;第三,增加信息披露的要求,要求董事和高管人员及其亲属就其在最近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业务往来情况、定期报告中就管理层还款计划落实情况等予以披露;第四,必须聘请会计师和评估师提供公司估值报告;第五,要求财务顾问进行持续督导;第六,对于管理层存在《公司法》第147条、第149条规定不履行诚信义务情况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
考虑到《证券法》的修改和全流通的市场环境,收购人通过要约、二级市场等多种方式进行敌意收购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将成为可能,因此,征求意见稿不再禁止董事会提出有关反收购的议案,但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方可采取反收购措施,并且对反收购活动作出原则性规定,要求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本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