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有了新“秤杆”
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对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进行规范
本报讯 最近,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下发通知,对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明确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范围和评估机构的资质。
通知规定,知识产权占有单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以知识产权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二)以知识产权质押,市场没有参照价格,质权人要求评估的;(三)行政单位拍卖、转让、置换知识产权的;(四)国有事业单位改制、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涉及知识产权的;(五)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偿还债务涉及知识产权的;(六)国有企业收购或通过置换取得非国有单位的知识产权,或接受非国有单位以知识产权出资的;(七)国有企业以知识产权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使用,市场没有参照价格的;(八)确定涉及知识产权诉讼价值,人民法院、仲裁机关或当事人要求评估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此外,非国有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偿还债务等经济行为涉及知识产权的,可以参照国有企业进行资产评估。
通知还规定,知识产权评估应当依法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财政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组织知识产权评估的专业培训、考核并颁发培训证书,建立并严格执行继续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还要定期组织对从事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此外,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也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专业指导工作,可以建立知识产权评估专家库和相关的专业委员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数据库,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创建必要的平台,以提高资产评估的执业质量、行业公信力和影响力。
贺斌 来源:中国财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