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民营企业不能光说不练
日前由全国工商联发布的2006民营经济蓝皮书显示,“十五”期末我国民营经济占GDP比重已升至65%,税收比重也超过国有经济,甚至在很多地方,民营经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超过了80%。更重要的是,民营企业已经成为我国技术创新的重要来源,民营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越来越明显。
民营经济的发展和民营企业的壮大,有赖于国家的政策扶持。1999年和2004年的两次宪法修正案,以国家最高法律的形式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作用,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从根本上扫除了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障碍。尤其是2005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非公经济36条”意见,让人们再一次看到了民营经济发展的春天。
然而,政策虽好,执行较难。私人财产权保护相关立法滞后,行政执法和司法监督中不公平现象仍然严重存在,市场准入存在各种或明或暗的限制,财税、金融、土地、科技和社会等方面服务远未完善,社会中介组织发展的严重落后……一系列现实问题依然困扰着民营企业的正常发展,民营经济发展仍旧困难重重。
以市场准入为例,虽然很多垄断行业明文规定要向民营企业开放,但实际的准入门槛只有国有垄断企业可以迈进。即使民营企业勉强可以跨过准入门槛,原有利益集团也会千方百计地设置各种障碍,以维护和巩固自己的既得利益。这种看得见摸不着的“玻璃门”现象,使民营企业不得不“安静地走开”。
相对于“玻璃门”现象,更让民营企业气愤和不满的是有关方面的歧视行为。这种歧视使民营企业不得不背负重担,在不平等的条件下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抗争,突出表现在融资难、税负重。国家统计局数据数字显示,2005年全国个体私营企业的短期贷款为2181亿元,乡镇企业短期贷款为7902亿元,两者分别只占全国金融机构短期贷款总额的2.49%和9%。在很大程度上,“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只不过是有关权利部门的一句漂亮口号。
支持民营企业不能光说不练。当前,必须顺应民营企业的呼声,对“非公经济36条”进行细化,完善行业准入配套政策,改革财税金融管理制度,消除对民营企业的歧视。尤其是要消除某些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和垄断势力利益的影响,打破“名放实不放”的“玻璃门”。同时,加快完善和健全法律体系,特别是尽快出台以规范和保护私人财产权为根本内容的物权法。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民营经济不仅需要支持,还需要保护。在推动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商会协会重要作用;同时,改善行政执法,改进司法监督,营造更加公正的法治环境,避免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公、司法腐败等现象发生。
来源:《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