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两部法规明起开始施行
据悉,9月1日起《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开始实施,根据新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的“正规军”企业及走街串巷的个体经营者都应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否则会被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也将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还规定市民对四种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破烂王”收“废铜烂铁”要向公安机关备案
《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为再生资源回收从业者戴上了“紧箍咒”。管理办法规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的同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个体经营者,还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和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属单位出售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属个人出售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将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便于行政主管部门掌握废品回收的综合情况以及公安机关追缴违规回收的公共设施、专用器材等。
对四种行政行为不服 先申请行政复议
新修订的《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从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受理、行政复议证据、行政复议决定等行政复议程序的各个环节作出补充性规定,让作为“民告官”的两种法律途径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更加公开公正。
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部分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这些行政行为具体包括,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的行为;确认或者改变土地和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为;人民政府处理土地和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的行为;其他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果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该怎么办?条例提出,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时,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的,应当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的,可以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