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报送产权交易机构选择情况的通知》(产权函〔2005〕12号)文件精神,经山东省政府同意,省国资委日前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组成专家评审组,对山东省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交易机构进行了评审。经评审,认为山东省(鲁信)产权交易中心符合国务院国资委提出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据此,山东省国资委批准省(鲁信)产权交易中心作为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交易机构。下一步,将以省(鲁信)产权交易中心为平台,对全省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整合,实现全省市场的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审核鉴证、统一监管机构,做大做强产权交易市场。
来源: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