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印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改制方案不完善、审批不严格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不规范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视不够等问题。为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制订和审批企业改制方案
一认真制订企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
二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外有权审批改制方案的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下同应认真审查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对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落实金融债务的改制方案不予批准。
三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选定投资者。企业改制涉及公开上市发行股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的法律顾问或该单位决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拟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且职工包括管理层不持有本企业股权的可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授权该企业法律顾问出具。
五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否则不得实施改制。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须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股不控股及不参股的企业改制方案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建立有关审批的程序、权限、责任等制度。
七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就改制方案的审批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定价、转让价款、落实债权、职工安置方案等重要资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二、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工作
一企业改制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要切实对企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盘点实物、核实账目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查做好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调整有关账务。
二清产核资结果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核认定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企业实施改制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
三企业实施改制仅涉及引入非国有投资者少量投资且企业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不进行清产核资。
三、加强对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一企业实施改制必须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确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确定中介机构必须考察和了解其资质、信誉及能力不得聘请改制前两年内在企业财务审计中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聘请参与该企业上一次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
二财务审计应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实施。其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逐笔逐项审核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审计报告一并提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作为改制方案依据其中不合理的减值准备应予调整。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凡影响国有产权转让价或折股价的该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必须交由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负责处理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采取清理追缴等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与其他股东协商处理。
三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因企业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应上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同意作为改制企业国有权益因企业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应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改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得的股利补足。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改制后工商变更登记期间的净资产变化应由改制前企业的各产权持有单位协商处理。
四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在改制前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应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五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
六企业改制涉及探矿权、采矿权有关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改制必须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置方式但不得单独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涉及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处置审批手续。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经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采矿权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并纳入企业整体资产中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后处置。
七没有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改制后的企业不得无偿使用若需使用的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计算标准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确定。
八非国有投资者以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评估作价参与企业改制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非国有投资者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对双方进入改制企业的资产按同一基准日进行评估若一方资产已经评估可由另一方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九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落实债务、产权交易等过程中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逃废金融债务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必须暂停改制并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应当向广大职工群众讲清楚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改制的规定讲清楚改制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企业的发展思路。在改制方案制订过程中要充分听取职工群众意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争取广大职工群众对改制的理解和支持。
二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三企业实施改制时必须向职工群众公布企业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
四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
五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五、严格控制企业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
一本意见所称“管理层”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本意见所称“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不包括对管理层实施的奖励股权或股票期权。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实施改制应严格控制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的股权。为探索实施激励与约束机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凡通过公开招聘、企业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竞聘上岗或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管理层成员可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但管理层的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统字〔2003〕17号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的分类标准执行。
三管理层成员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的不得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的重大事项。管理层持股必须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必须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为标的物通过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资金也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持有企业股权。
四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管理层成员不得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
1.经审计认定对改制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2.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改制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企业净资产的;
3.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值以及国有产权折股价的;
4.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重大事项的;
5.无法提供持股资金来源合法相关证明的。
五涉及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的改制方案必须对管理层成员不再持有企业股权的有关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六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后涉及该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加强对改制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一除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通过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和收购资产按国家其他规定执行外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须执行国办发〔2003〕96号文件和本意见的各项规定
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下同增量引入非国有投资或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该企业国有产权的。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其非货币资产出资与非国有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新公司并因此安排原企业部分职工在新公司就业的。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现金出资与非国有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新公司并因此安排原企业部分职工在新公司就业的执行国办发〔2003〕96号文件和本意见除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定价程序以外的其他各项规定。
3.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其他有关规定的。对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相关部门规定。
二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与非国有投资者协商签订合同、协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进入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需要在改制后履行的合同、协议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负责跟踪、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条款执行到位。改制后的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制订明确的企业发展思路和转换机制方案加快技术进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市场竞争力。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要重视企业工会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全面理解和正确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有关改制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改制的各项工作程序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对改制企业落实职工安置方案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关心改制后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督促落实改制措施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改制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妥善处理好原地方政策与现有政策的衔接防止引发新的矛盾。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国办发〔2003〕96号文件、本意见和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纠正改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