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资价格不合理不转让
据时报讯 (记者何雪峰)从2006年起,广东涉及到重大国有资产转让的,必须过评估、专家咨询会、公示三道关才可能获得国资管理部门的获准。记者昨日从广东省国资委获悉,《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从今年开始正式实施。广东省国资委综合法规处有关负责人表示,与以前的行政监管相比,国有资产转让不仅要程序合法,还要价格合理。
根据该规定,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首先要进行的就是资产评估,凡涉及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股权变动的评估项目,评估委托方应当为占有单位的国有股权持有单位。而对于评估单位的选择,规定要求不得违规指定单位,应采用招标方式选聘评估机构。
而进行资产评估后,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实施专家咨询管理。通过专家咨询会后,评估的结果还要求产权持有单位将公示内容在占有单位的公共场所张贴,有异议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可以向产权持有单位或有关上级单位提出书面意见。
广东省国资委综合法规处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规定是在国务院国资委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但个别内容是广东的创新,比如公开招标评估单位、设立专家咨询库、进行公示三个方面。
“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国资委是代表省政府看管国有资产的,是出资人,不同于以前各个部门的行政监管。”这位负责人解释,“以前行政机关对国有资产评估、资产转让的审批主要从程序上是否合法,但国资委则是从出资人的角度出发,不但要求行为本身的合法性,而且还要求结果合理,即评估结果接近真实价值。这个规定实际上是强调了国资委的‘老板’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