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WTO研究专家张汉林指出用世贸原则强身键体
著名WTO研究专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WTO研究中心主任张汉林教授,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加入世贸组织,虽然享有诸多差别待遇,但这些待遇本身在推动中国经济发展中产生的作用是有限的。加入WTO为发展中国家及其企业所带来的真正机遇,在于出现了一种可能,即发达国家在共同参与的经济运行中所酝酿出的科学、合理的游戏规则,可以通过世贸组织这一平台,输入渗透到发展中国家去,从而刺激发展中国家生成一种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他认为,要实现这种可能性,企业是最重要的角色之一。国内企业必须脱离迟钝麻木状态,主动行动,举起世贸原则的旗帜,发展自己、保护自己。在国际竞争中迎头赶上,并推动经济体制的改革进程。
优惠待遇并非催生发达经济的温床
张汉林指出,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加入世贸组织,的确在多方面享有一般而言的同其他发展中国家成员共同享有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但其中的特殊待遇更是针对那些“最不发达国家和地区”而言的,我国不在这个范围内。因而我们所享受得更多的是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别待遇。这些差别待遇在WTO的协定、协议和相关的规则中以及我国加入WTO议定书、中国工作组报告的承诺中都有所体制。比如,我们可以通过税率的制定或采取其他措施对特定产业进行保护、在执行协议的期限上也受到优惠待遇、产品出口到发达国家时享受普惠制(普遍优惠制度)待遇、如果出现国际收支不平衡可以对贸易收支实行限制等等。
张汉林认为,WTO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都是体现在允许其在履行义务时有较长的过渡期或有一定范围的灵活性上,而并非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可以超越规则、忽视义务、滥用权利。在从“关贸总协定”到“世贸组织”50年运行的历史上,没有哪个国家和地区是在享受某种特殊的差别待遇背景上发达起来的。
而且,WTO的优惠待遇和权利不是万能的,实行执行起来会受到这样那样的限制,不可能搞两把尺子、两个标准,更何况优惠待遇也不是无限期的。张汉林认为,WTO之所以有种种优惠待遇的规定,一方面是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面积和数量,另一方面也的确体现了发展中国家要求。它不是最优的选择,只能算是不得已的选择。
那么最优的选择是什么呢?张汉林认为,那就是发展中国家的独立、内部经济体制的改革及将封闭保护着的市场向世界敞开。
我国改革开放虽然已有20多年,但开放程度仍然不够。此外更大的问题是,有许多人包括一些政府官员、企业负责人,一直害怕市场的进一步放开,认为一旦市场过多地打开,外国产品涌入会对那些发展滞后行业或领域造成致命伤。“我认为这种担心恰恰是错的,是误解。”张汉林说,“我国某些行业和产业的发展滞后,恰恰是由于长期封闭而不是开放造成的”。他以我国家电业与汽车行业正反两个例子证明这一论点。
他说,家电业是我国目前发展最快的行业,这得益于其市场开放程度非常高,对此我们每个人都有切身感触。而汽车制造业这是个受保护程度非常高的行业,却长期发展迟缓。全国有汽车生产线100多条,许多只有几千辆汽车生产能力的厂家在地方保护的大伞下也能生存下来。当然自20世纪90年代之后因为引入外资增加了,外资合作为了自身利益,拼命努力,迫使地方政府打开市场,汽车业才得以较快地发展起来,才有了现在的桑塔纳、富富、夏利。这是开放的结果,不是封闭、分割的后果。纵观那些投资限制准入一类保护力度最高的产业,恰恰是各自为政、封闭最多的产业,也恰恰是发展迟缓的产业。
张汉林指出:我们要有两点清醒的认识:第一,所谓优惠,是从发展中国家经济不发达、难以和发达国家进行企业之间对等竞争、需要照顾的角度来讲的,其实在执行过程中发展中国家能不被歧视就不错了,我们力争加入WTO,就是要求取得平等的待遇。我们并没有躺在WTO条款上睡觉的资本。第二,作为受到优惠待遇照顾的国家,我们绝不能忽视作为WTO成员的义务,不能只强调特殊性和个体性,否则就可能会陷入一种越落后越保护、越保护越落后的怪圈,难以自拔。
企业要敢于举起世贸原则的旗帜
世贸组织主要是针对成员国的政府行为制定的,直接针对企业行为的条文不多。作为具体的企业,如何抓住人世机遇,间接或直接地受益其中、享受权利、迅速发展呢?张汉林认为,在这方面企业有很多事情可以做。
例如,对于具体企业的发展来说,普惠制就是个值得高度重视和运用的权利。这一制度有利于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产品竞争力的提高。因为我们可以在对发达国家进口的工业品、半成品进行的同时扩大我国工业品的出口,这对于国内占很大比例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产业,保持和发挥价格竞争优势是十分有利的。虽然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受惠范围在逐步缩小,但只要积极下功夫去研究、分析、掌握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新的普惠制方案,调整自己的市场战略和产品战略,仍能从中赢得较大的受益空间。
此外,企业要尽快学会利用世贸原则保护自己。一是在利用世贸组织公平贸易的原则上,要严密关注外国产品和服务在中国市场的进入,要盯紧他们的分销体系、他们的价格、他们的营销策略,看是否存在不公平竞争行为。尤其是应关注其是否存在低价竞争,一旦证实其商品的进入是得到过政府补贴的倾销行为,企业就应立即提出来,按世贸规则,要求本国政府采取反倾销措施,充分保护自己的利益。在这个方面我们多的是反面教训,少的是正面经验,应当改进。二是要充分利用世贸组织的保障机制,关注哪些外国产品进入后增长过快,是否损害了本企业的利益。如果由于外国产品进入后快速增长,损害了自身利益,企业就可以按照1994年GATT第19条进行调查申请。损害事实一旦成立,还可以考虑要求政府采取保护措施。总之,企业要形成一种保护自我的意识,高度密切地关注和跟踪与自身直接竞争或相关产品进口的状况。国外的企业大都会花很多精力在这方面,而我国企业以前做得太差。
张汉林强调指出:企业应意识到,企业自身是寻求保护自己权益的第一个环节,然后才是政府。有许多企业把发现损害自身利益情况的责任全部寄托到政府官员身上,这是不现实的。他说,之所以提出这一点,是由于我国企业目前大多对国家政策、贸易法规的变化反应比较麻木,很少有超前研究的意识,对于未来国家经济政策怎样变化、怎样调整这种动态变化,不能积极主动地介入。即便是了解到动态情况,也不能主动地调整自己,拿出有效的对应措施。而在这种状态下,最不应存在但确确实实存在的另一个现象是,政府政策制定部门的官员中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反应麻木现象。当然这其中也有的是考虑霜些个人、集团利益的需要而不愿去做政策方面科学化、合理化的调整,这是最不应该的。这就更需要企业自身从麻木的状态下清醒起来,调整自己的角色意识。企业要拿出主人的姿态,明确自己所需要的服务,需要政府做出什么样的服务。甚至可以拿出一套政策措施法规方案来,向政府提建议,说明希望政府作出政策法规上的哪些调整。
企业的权利就是政府的义务
正如前所述,世贸协议更多的是对成员国的政策行为起作用,而不是直接对成员国具体的企业起作用。它要求成员国的政策必须创造一个符合世贸组织规则、适合企业参与国内外竞争的良好氛围,让企业去施展才华。
那么入世是否也为企业带来了一些较为直接的权利呢?张汉林作出了肯定的回答,他说这些权利的内容其实也已写在入世议定书上了,就是要求和监督政府履行按世贸组织规则办事的义务。
议定书的第2条中的几个概念,如贸易制定的统一管理、贸易政策法规的透明度、司法审议等,其实都与企业权益自身相关。但是,如果我们这些世贸组织的规则一一延伸到国内的经济体制中加以比较,会发现其中的矛盾很多,国内现行的许多制度与世贸规则相悖。
张汉林列举了几个例子说明这个问题:其一是一些地方政府分割封闭地方市场,不让贵州的酒、云南的烟进入本地市场。其二是对于建筑市场,很普遍地存在着地方保护,造成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在竞争环境上的不平等。再有,有些政府部门向企业发送政策法规方面的文件时,往往只向国有企业发送,而不发给民营企业,更别说个体户了。“这些企业都一样缴税,得到的服务却有差别,为什么不能做到所有的企业一视同仁?”这表明政府在政策法规的透明度上没有做到位,在统一管理上也没有做到位。
张汉林说,对于中国企业来讲,更为紧迫的是需要国内市场环境的改善、公平竞争规则的全面推行。因此企业应站在市场主人翁的立场上,向政府提出建议、意见、督促政府去改进。简单地说,就是让世贸组织的原则在国内事物中真正起到作用。
最后,张汉林特别谈到司法审议的问题。他认为对于中国政府职能部门,包括司法机关,包括相关的政府执法部门来说,入世议定书第2条司法审议一项,是真正值得关注、引起反省的问题。他认为,中国迫切需要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建立起一个快速审查机制,充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做到平等对待、实事求是。政府只有做好这些方面的事,企业才有可能有同国际对手竞争的可能,才能真正享受到WTO所带来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