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提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占GDP的2.5%
日前,《上海市科学进步条例(修订草案)》(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由上海市政府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市和区(县)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年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年增长幅度,并明确提出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5%以上。
其次,在财政性科技资金投入的管理规范方面,《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八大类资金用途,并要求市财政、科技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
为了调动科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条例(修订草案)》依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科技人员实施发明创造和成果转化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予以明确。同时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应当建立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