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产权市场的三大影响
新的《公司法》确实是代表了当代国际公司治理的最高水平,代表了国际公司立法的最新的成果和最高的境界,符合中国目前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于构建和谐社会、诚信社会提供了公司治理层面的基石。新《公司法》对产权市场的影响主要在三个方面。
权益性投资将爆炸式增长这一判断的依据之一是新《公司法》在有关权益性投资,也就是公司成立的资本基础这个方向上做出了非常重大的突破。比如说在出资形式上,新的《公司法》明确表示,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原《公司法》只是明确了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新《公司法》涵盖范围明显的大了许多,更大量的社会财富可以作为公司的权益性资本来投入。
中国资本市场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就是在现行经济实体运行中,权益性资本太少,债务性资本太多,许多企业是靠借钱运营,这就不可避免的造成了短期行为。往往是一年期的银行借款,短债长投,短钱长用,十个瓶子八个盖,不漏是高手。因此新的《公司法》对中国企业成长和资本市场将产生非常大的推进,成千上万的投资人将拿出原来闲置的债券、股权、矿权等来投资。
第二个依据就是投资限制减少。原《公司法》有非常明确的投资限制,最明确的一条就是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 0%,这条限制有人讲是给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中国企业快速扩张套了一个紧箍咒。就是说你注册资本金100万的企业,投资另外企业,最多出资只能是50万,这样企业发展、并购受到了巨大的限制。新《公司法》把这个门槛去掉了,新《公司法》表述就是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这是一个重大的突破,此举将直接导致中国的企业设立、并购快速、大幅增长。
第三是在注册资本制度上进行了重大的调整。以前是实到资本制。现在的方法是折中资本制,介于许可资本制和承诺资本制之间,既吸收了两者的优点又规避了两者的不足。这样的制度极大的节约了社会资源,合理的放大了公司的规模。这对于中国公司的发展会有极大的好处。
再一个就是公司注册门槛。原《公司法》是依不同类型的公司、生产经营企业、商品批发、零售企业等,一般门槛底线是50万。而新《公司法》统一为有限责任注册资本门槛是3万,股份有限公司降为500万。
无形资产出资规定方面,以前的高新技术企业无形资产出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在中关村经批准也不得超过35%。新《公司法》规定货币出资不低于30%,翻译过来就是无形资产出资上限可以到70%,这应该说也是一个巨大的改变,符合国际高科技企业发展的潮流。
新《公司法》会对中国工商企业的数量产生一个急剧增长的效应,中国的企业数量2006年、2007年将有巨大的增幅,我个人判断大约年增幅约在25%-30%也就是150万左右,这对中国的经济和中国的并购市场将是一个巨大的促进。
非上市股份公司或成产权市场主力中国产权市场是中国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除掉上市公司股票之外的权益类资产,都可以在产权市场中流动,也就是物权、股权、债券、知识产权等在内的大市场。
新《公司法》出台后,未上市公司的股权很有可能成中国产权市场的主力。
首先新的《公司法》对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底限大幅度下降,由原来1000万降低为500万,许多原来不够条件、不够线的公司现在够了。
第二,发起股东的转让时限大幅度缩短了。原《公司法》要求发起人公司成立起三年内不让转让,新《公司法》调整为一年内不许转让,这大幅度缩短了发行股东股权流动的时间。
第三,关于转让场所,原《公司法》讲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新《公司法》在这句话后面加了一点,股东转让其股份,应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这就为在证券交易所之外的其他场所进行交易提供了某种可能性,实际上是开了一个可能的口子。
此外,新《公司法》对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也做了非常大的调整,也就是允许私募。这对中国除股市之外的资本市场,提供了机会。
产权市场的风险增大新《公司法》对公司章程赋予了更大个性化的空间,使许多原来的强制性规范变成了任意性规范。公司章程成了公司的宪法。今后的公司章程可能是五花八门、千奇百怪。
新《公司法》中"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种任意性条款有 40多处,可以设想今后中国公司的章程、公司的个性、特征都会随公司的章程的制定而出现。这就使得今后中国并购市场的个性化更为丰富,使得并购的平台产权市场的工作显得更加复杂。
但是,原来产权市场的合规性审查会呈现实质性审查的特点,许多交易的不确定性将增加。由于个人诚信、企业信用、监控体系、违规查处等一系列问题不可能产生突变,新《公司法》在运行初期违规、欺诈的现象会明显增多,这必然会加大产权市场操作的难度,增加产权市场的风险。北京产权交易所总裁熊焰
来源:中国贸易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