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征求意见稿要点

http://www.huishouceo.com 2015年09月19日        

2005年底,国务院国资委起草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下称《办法》),开始在部分上市公司和相关管理部门征求意见。文件要点如下: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指政府或国有企业(单位)拥有50%以上股本或实际控制权,以及持有股本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国资委对实际控制权的解释是,能够支配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以此从企业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利。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十年,股权激励的方式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及业绩股票,并对于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及转让和出售首次给予明确规定。
  试点条件为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建立以独立董事为主任委员、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占多数的薪酬委员会;企业经营稳健、业绩未出现异常波动;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以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对已经授予的股权数量在行权时可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情况动态调整;绩效考核指标应包括净资产收益率、每股利润、股价的增幅以及与同类公司相比的业绩表现情况等。
  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高级管理人员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水平的30%以内。这一规定,低于目前已出台的境外企业中长期激励办法中40%的上限。  
  行权限制期为两年,在限制期内不可以行权;这高于证监会规定的“行权限制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行权价格根据公平市场价以及三个价格孰高原则,这三个价格即股票面值、股权授予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股权授予日公司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股票平均收盘价。
  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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