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国有资产被低价转让仅“以此为戒”?
中新安徽网9月5日电 据新安晚报报道,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出现因两次拍卖未成功后、未经批准再低于评估价格转让的现象,造成2万余元国有资产损失。事发一个多月后,六安市有关单位未对责任方作出处理,而只要求“以此为戒”,这引起当地一些群众的争议。
霍邱县乌龙镇中心学校前身为乌龙镇教育组,教育体制改革后遗留有一栋办公楼需要转让,后经评估机构评估该办公楼价值12万余元。但经安徽省双赢拍卖公司霍邱分公司两次拍卖均未成功。此后,为尽快将该国有资产转让出去,该中心学校、双赢拍卖公司霍邱分公司及乌龙镇居民芮某于今年7月27日共同达成该房地产转让协议,以10万元的价格将该办公楼转让给买方芮某。
该房产转让给芮某后,引起当地群众的质疑。那么,乌龙镇中心学校在协议转让该办公楼过程中,是否经过县教育部门审核和有关部门审批呢?9月4日,该县教育局纪检部门负责人解释说:从转让过程上看,中心学校曾向教育部门递交过报告,为了盘活国有资产,教育部门认为不是坏事。对此,该县国资局一负责人表示,该中心学校未经国资部门审批,就对办公楼进行低于评估价格的协议转让,有不妥之处。他说:“由于协议已生效,国资局主动找教育部门联系,要求有关单位日后加强管理,以此为戒。”
这种处理方式在当地部分群众中引起争议。据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该条例还对处理直接责任人作出规定。
来源:中新网安徽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