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成功反倾销应诉案例的启示
1999年至2001年6月,涉及我国的反倾销案的数量列世界首位(1999年涉案40起、2000年为33起、2001年上半年为22起)。自从1979年至今针对我国提起的反倾销指控、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件累计已达466起,涉及我国4500多种出口产品,直接影响了我国10%左右的出口,涉案金额超过百亿美元,潜在损失更是难以估计。
我国已经入世,这有利于我国根据WTO的《反倾销协议》和《争端调解谅解》据理力争,争取使我国企业获得公正的待遇,保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我国出口市场环境。另外我们也必须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入世后可能会面对更多的反倾销诉讼,我们应该从近年来企业由于缺乏相关知识、信息,缺乏积极应诉的意识而遭受重大损失的惨痛教训中赶快觉醒,并尽快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本文将从下面的案例出发,初步探讨一下我国各界面对国外反倾销应采取的一些应对策略、措施。
我国浓缩苹果汁年产量达近20万吨,其中85%出口欧美市常近年来我国苹果汁生产发展很快,对美国的出口也直线上升,可是由于国内企业大都各自为战,生产和出口缺乏协调、统一,使得出口至美国的浓缩苹果汁价格从1995年的吨价1800美元下跌到1998年的每吨600美元以下。这么低的价格不仅令我国企业力不从心,同时也引起了美国苹果汁生产厂家的恐慌,美国苹果协会主席纳斯于1998年底开始酝酿联合美国同类企业起诉中国苹果汁低价倾销,并在1999年初向美国商务部递交申请,诉我国苹果汁倾销,要求对其征收高达91.84%的反倾销税。该消息很快传到我国国内,在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组织和联合下,我国近50家苹果汁生产厂家于1998年底和1999年初两次聚会商讨对策,会上大家一致同意把对美国出口价格上调,不再相互恶性竞争。会后我对美出口苹果汁每吨价格上调100美元。团结就是力量,这两次会议在一定程度上拖延了美方的起诉步伐。
按美国反倾销法规定,起诉书必须先经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初审,通过后才能由商务部再审,应诉时间不超过20天,终裁时间为一年后。由于中美两国政府协调,美国商务部初裁立案时间从1999年1月推迟到当年6月。美商务部6月27日上午正式对美国苹果协会的投诉立案,立案通知和给我国有关企业的问卷随即寄到了国内。面对美方起诉,以烟台北方安德利、青岛南南等为首的10家国内企业决定应诉,其余30余家企业没有参加。1999年7月应诉的中方企业从美国聘请到富有反倾销经验的米歇尔律师,负责协助打这场官司。由于美国不承认我国为市场经济国家,我应诉企业又首次面对国际反倾销诉讼,这无形中加大了应诉难度。在这种情况下,米歇尔律师不得不从最基本的国际商务报表等知识给应诉企业"补课",以尽快达到商务部要求的标准,并在世界各地搜集对我方最有利的苹果替代价格。在这期间美苹果协会成员四处游说美国国会里来自美国苹果主产区的议员,使得些议员给美国商务部长写信、打电话,表示对此案的关注,在重重压力下,商务部拒绝了中方企业要求延期审理的合理请求,并准备从重判罚我有关企业。在此危急关头,我外经贸部向应诉企业伸出了援助之手,去函给美国商务部表示"强烈希望中方企业能在此次诉讼中得到合理、公正的对待!"美商务部迫于中方的压力才不情愿地批准了中方的延期申请。后来经过5个多月的反复较量,1999年11月初裁结果出来了,我国应诉企业中,烟台北方安德利的进口税率初裁为0,其余企业的初裁税率从9.85%到38.86%不等,所有应诉企业的平均关税为14.88%,这些税率远低于美国苹果协会所需求的91.84%的水平。
可是美方并不甘于失败,他们接着着手在苹果替代价格和生产成本上做起了文章,并很快就向商务部递交了终裁申请,要求改判。由于我国未在美国获得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在计算和裁定倾销时须寻找第三替代国产品作为审查、核算依据。美诉方经多方寻找最高替代价格,最后选择了并非苹果主产区的印度北方苹果价格。得知上述情况后,我应诉企业在律师的悉心指导下,把苹果价格替代国锁定在东南亚国家,并派专人赴印度搜集到了美方认定的苹果产地相关情报和浓缩苹果汁生产情况。2000年1月美国商务部派出了4位专家到中国进行实地考核,他们分两组赴我国苹果主产区山东和陕西,对应诉企业实地进行了细查,最后给予我方充分的肯定,并被我方的诚意和认真态度打动,都在中方的应诉报告上签了名,回国后将意见提交给商务部。在2000年4月美国商务部举行的该案的终裁听证会上,我方由于准备非常充分、有理有据,终于胜诉,美国商务部作出了终裁结果:应诉的中国企业的终裁税率不增反降,不同程度地调低了各应诉企业的关税中高级,其中有家企业的税率下降达13.31%。
认真总结这个案例能级我们诸多启示,面对国外的反倾销浪潮,我国有关各界都应积极准备对策、认真处理和解决好方面的问题,努力为我国产品出口铺平道路。实际上国际反倾销更倾向于是一套行政程序,其复杂程度和涉面广度要明显胜于一般的司法诉讼程度,所以要在针对我国的反倾销案的应诉中获胜,首先要靠企业,上面的案例我方之所以最终获胜,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我国部分企业准备较为充分、应诉也比较积极。我们从此案中的其它30余家不应诉企业的遭遇中可见,获得诉方的动向等信息、选择和聘用富有反倾销经验的律师这两方面也是很重要的。在这两方面除了可以求助于起诉国的我领使馆或中国商会的帮助以外,有时候还可以联合进口国的进口商和一些用户,其实在很多情况下他们的利益跟我方利益是紧密相连的,在我方被起诉时,他们往往也很着急,并乐于协助我方企业应诉,同时他们熟悉进口国的情况,可以更快地获得有关信息,并可协助聘请律师,这对我国有关企业应诉是很有帮助的。
另外我方企业规范自身的市场行为和加强相互间的团结合作也是很重要的,我国苹果汁生产厂家在上面案例中通过聚会商讨决定集体提价的做法值得推广,有时候通过及时与进口国有关利害方商谈、适当提高我方出口价格可能会使国外利害方打消起诉的打算,甚至我国企业的收益可能还会因为适当提价而有所提高。《反倾销协议》第8条规定通过双方谈判和出口方提高价格或作出有关承诺,在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可以终止反倾销调查,出口方也可以要求在此后继续调查,若最后确定没有倾销、没有损害或没有因果关系,那么上述承诺、协议应立即终止。
我有关企业积极主动地应诉固然非常重要,但仅仅靠企业自己的力量其实很难在国外胜诉,因为我企业应诉时往往面对的是反倾销国家政府及法律的歧视、偏见和不公正的待遇,我国政府必须充分重视国外对我国的反倾销,政府和社会都应积极配合企业应诉,并给予它们大力支持,争取使我国企业及产品在国外获得公平、公正的待遇。
在上面的案例中,我国政府与有关商会给予了有关企业很多支持和帮助,这些后援工作对使我国应诉企业最后得到比较公正的待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国还应该进一步强化对反倾销法律、程序、常识等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和专业人才的培养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的反倾销预警机制,可在重点国家、地区建立反倾销信息中心,及时搜集国际市场信息,密切注意分析行情变化,向国内提供信息咨询,当我国某些出口产品有被倾销的危险时,及时将情况通知国内有关方面,以尽快对生产和出口作出必要的调整。我国还应该建立反倾销基金用于支持我有关企业应诉,减轻应诉企业的费用负担,该基金可以通过财政拨款、征收少量专项出口税以及对违规企业的罚金等途径筹集。我国出口管理部门和各商会、行会应共同行动,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生产、出口以及反倾销应诉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充分落实《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和反倾销"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对积极应诉、出口价格符合规范的企业给予奖励,对以过低价格出口或不积极应诉的企业要按其行为的危害性予以相应的处罚,做到奖惩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