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侵犯专利权科研所与锅炉公司对簿公堂
满洲里市扎区光正节能科研所(简称光正节能科研所)与呼伦贝尔市顺鑫常压热水锅炉有限公司(简称顺鑫锅炉公司)因专利权纠纷一事对簿公堂。4月8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4月23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光正节能科研所的诉讼请求。
原告:专利被侵权了
光正节能科研所于1992年成立,1994年建立研究基地常压热水锅炉厂,并开始申报实用新型专利。经过更新,到2004年申报时已经是更为成熟和先进的第三代产品,也是原老厂长毕德光倾注10余年心血的成果。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11月23日对毕德光申报“分体式煤气化燃烧立式常压热水锅炉启动燃烧硝烟装置”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人毕德光将该项目的专利技术完全让于光正节能科研所使用,包括该项专利的所有权也全部由光正节能科研所享有。
“在2007年的市场销售中,我们发现已经谈好意向的客户突然安装了和我们专利产品结构相同的锅炉。调查发现,是顺鑫锅炉公司在推销锅炉。经过比对,侵权的产品锅炉与我们的专利产品存在3点相同之处。”光正节能科研所的代理律师说。他说,首先,两个产品均适用于在自然通风条件下燃烧运行。其次,在产品结构上均是由上部烟箱、中部火管换热器与底部煤气化锅炉组成。通过对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结构对比可见,侵权产品的内部结构与专利产品的结构特征完全相同。第三,光正节能研究所认为,两种产品无论定义于高效、环保、节能组合,还是定义于煤气化分体无烟所实现的功能,要达到的效果是相同的,即方便了锅炉的拆装、运输,同时解决了炉内燃料充分燃烧,达到了节能、环保的效果。
光正节能科研所认为,虽然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稍有不同,即侵权产品是使用加长炉条替代了专利产品在燃烧室下方的炉条下面安装横向风管,并在风管上安装斜向风嘴的技术手段,而这种技术手段在普通民用炉灶中经常被使用,但是对于专业性比较强的常压锅炉来说,毫无创新。光正节能科研所认为,顺鑫锅炉公司使用的技术是本领域普通人员无须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特征,该替代手段在性能和效果上均不如专利方案优越。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光正节能科研所请求法院判令,顺鑫锅炉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的专利“分体式煤气化燃烧立式常压热水锅炉启动燃烧硝烟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要求顺鑫锅炉公司赔付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被告:不构成侵权
顺鑫锅炉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其所生产的锅炉并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顺鑫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结构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二者比较,至少存在的不同点是:顺鑫锅炉公司所生产的锅炉没有“在喷火口的炉条下面安装横向风管”这一必要技术特征,而这一技术特征是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必要技术特征之一。因为根据《专利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顺鑫公司生产的产品没有落入光正节能科研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不存在侵犯对方专利权的事实。被告顺鑫锅炉公司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毕德光在2004年12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名称为“分体式煤气化燃烧立式常压热水锅炉启动燃烧硝烟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2005年11月23日该专利申请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420117543.3。2009年4月3日,专利权人变更为毕玉洁。诉讼中,光正节能科研所于2008年7月28日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申请将顺鑫锅炉公司正在生产的常压热水锅炉进行保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被告生产的CLHB-H1.4MW或2.8MW常压热水锅炉产品一台。庭审中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逐一对比,原告、被告双方均确认被控侵权产品没有“在喷火口的炉条下面安装横向风管”。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光正节能科研所于2005年11月23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名称为“分体式煤气化燃烧立式常压热水锅炉启动燃烧硝烟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现仍合法有效,依法受专利法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根据原告请求,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为:一种分体式煤气化燃烧立式常压热水锅炉启动燃烧硝烟装置,本炉采用自然通风,它是由底部煤气化锅炉、中间火管换热器、上部烟箱3个单独制造的构件,经过橡胶软管和砂封联接成一个整体。其特征在于:煤仓底部与燃烧室相通,在喷火口的炉条下面安装横向风管,上面每隔50毫米焊接一个呈55度角的斜向风嘴。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庭审中,经对能够反映被控侵权产品结构的照片及图纸和上述涉案专利权要求书中记载技术进行对比,被控侵权产品上没有“在喷火口的炉条下面安装横向风管”这项必要技术特征和类似的结构设计,即没有与该技术特征可对比的等同物。所以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比缺少横向风管必要技术特征。因此,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侵犯原告的专利权。故原告主张被告生产的产品构成等同侵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权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满洲里市扎区光正节能科研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证据保全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判决结果宣布后,对于是否上诉,光正科研所代理律师表示还需考虑,顺鑫锅炉公司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