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

http://www.huishouceo.com 2015年09月19日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国家直接投入和核准留用利润形成的积累及其它权益均属国有资产。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因接受馈赠或其它收益形成的各项帐外资产,均属于法人资产的一部分,资产的国有性质不得改变,都必须按规定进行清查登记,没有入帐的应按规定相应作价入帐。
   三、全民所有制企业从成本中提取的工资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等消费性质资金结余可作“视同负债”处理,但用于购建集体福利设施的,应视为国有资产,从留利中形成的职工福利基金的奖励基金,暂作为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
   四、全民所有制中党、团、工会组织等使用的财产,除以个人缴纳党费、会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外,其余均属于国有资产。
   五、全民所有制企业用集资或筹资等形成的资产,在资产清查登记工作中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向个人集资或筹资凡实行还本付息的,其资产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并按债权性质登记,不得分股到个人。
   2.对未经批准自己决定实行内部职工入股的,应补办有关批准手续。凡没有合法手续的均视同为借款性质处理,由集资单位负责清理并逐步偿还。
   六、以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七、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税款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依据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家国有资产。
   八、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含资金或者实物)界定为国有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合作社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上述国有资产的增值部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产权。
   九、集体的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家资产。
   十、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十一、社团管理的资产如属行业性机构管理的社团资产其形成资产完全属于国家投入的应界定为国有资产;一些群众性民间社团组织的资产,属于国家投入的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十二、对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全民事业单位及其再投资举办的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应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进行。对属于全民性质,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资产应界定为国有资产;对这些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集体企业的界定政策,与国有企业举办的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工作政策相同。
   十三、城镇集体企业在创办初期和发展过程中,国有企业(单位)投入的资金,实物以及无形资产,当时未约定的,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应按约定办理;当时未约定投资或债权关系的,如集体企业确实无法偿还的,经双方协商转作为投资,其投资额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家所有;二是如双方协商作为借款,应由双方签定按期偿还协议,借款单位(国有企业、单位)保留、追索清偿国有资产权益的权利。
   十四、集体科技企业实施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拥有的技术成果,已有协议约定投资或债权关系的,依约定界定产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可依法通过协商重新约定,经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协商不成的,按下列原则处理:
   1.对现已成为主营产品核心技术,仍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成果,由当地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技术创新各阶段当事人各方的人力、物资、资金以及其他技术成果的实际投入情况,界定为投资或债权关系。国有企事业单位依据界定结果享有出资权益或者获得成果转让和使用收益。
   2.对企业仍在实施的一般性技术成果,国有企事业单位获得适当补偿后,对企业不再拥有资产权益。
   3.对现已成为公知技术,已超过专利保护期限或已失去市场竞争能力技术成果,不再追溯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资产权益。
   十五、集体科技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所得,除明确规定为“国家扶持基金”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国家扶持基金”以及享受税前还贷,以税还贷政策形成的资产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国家对扶持性国有资产保留特定条件下的最终处置权,不参与管理和收益。集体科技企业对扶持性国有资产有义务保持其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十六、劳服企业资产中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原主办或扶持单位不得无故抽回,该劳服企业继续有偿使用。
   十七、用国有资产扶持开办第三产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资产价值进行合理评估。
   十八、完全用国有资产开办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由国家投资及投资的经营收益新形成的资产属国家所有。
   十九、全民企业、单位在举办和支持有关企业发展过程中采取下列办法转移全民企业利润,有关企业、单位从中获益形成的资产为国有资产。 
   1.全民企业将重要生产资料供应业务和紧缺商品批发业务,划归有关企业、单位经营的;
   2.全民企业自身经营微利或亏损产品,而将高利产品交给有关企业、单位经营的;
   3.全民企业让有关企业、单位经营其产品或者供应原料,双方拨交价格和等级未按正常市场价格或国家规定价格核算的。
   二十、新建的企业、单位,开办和建设资金完全以全民企业、单位名义贷款筹措的,其经营积累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
   二十一、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将本企业、单位的生产车间、部门无偿划归其他企业、单位经营,其资产及其相应的增值部分属国有资产。
   二十二、全民企业、单位对其他企业、单位投资,按照投资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用于继续发展的,均属于再投入性质,其留用的收益及其应分得的增值属于国有资产。
   二十三、其他企业、单位财产由全民企业、单位实际使用,凡全民企业、单位已经补偿过的,其所有权属于国有资产。
   二十四、各级工会举办集体企业投入的资产、资金及形成的权益,属于国家投入的,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以上摘自《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清查登记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部分省市城镇集体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座谈会会议纪要、《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用国有资产支持发展第三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用国有资产开办的集体企业或经营单位产权归属问题的通知》、《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清理和界定的暂行规定》、《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解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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