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招标项目中的“投标优化方案”
在日常的招标项目中,有相当比例采购业主能较为详尽地提出对拟购设备或工程的技术参数要求,对于这类项目,一般情况下,招标机构和采购业主通过共同编制的招标文件,来给投标人制订出明确的技术指标和配置要求及报价所要遵循的统一依据,否则,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因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包含的供货范围和内容各有不同,极易造成因报价差距过大而难以比较的情况,由此将可能导致评标结果产生偏差,使招标丧失了公正性,引发争议。
然而,也有为数不少的招标项目,特别是在一些“交钥匙”工程或总包生产线等类型的招标项目中,采购业主要求中标方负责的包括招标内容中的设备及材料的采购和制作及整个系统或生产线的安装、调试、试运行等的全过程,这类项目中能够做出统一要求的标准设备配置较少,无法统一规定的配套内容及所需人工、机械消耗、制作费用等不易统一定额、定价的服务较多,很难给投标人以相同的报价依据,因而容易造成投标报价差距较大。
另外,由于招标文件所反映的系统或生产线等的方案通常来自于某一家设计院所的设计或采购业主工程技术人员的经验,因此有时有不够完善、不够先进或与实际有所脱节的地方,而参加投标的厂商一般都具备提供同类系统或生产线等的较强的生产、组织能力和丰富的供货经验,且他们往往各自依托不同的设计院所,甚至自身就有相应的设计资质,因此他们在技术、配置等方面常常有独到之处,能够提出自己或所依托的设计院所的特有想法,对招标方案起到补充和完善的作用,给采购业主以重要启示,并且有可能为业主节省大量投资,大幅度提高系统或生产线等的工作效率。
因此,在这种类型的招标项目中,招标机构和采购业主通常采用首先在招标文件中完整描述系统或生产线完工后所要达到的指标要求或要完成的工艺加工任务,并提供相关布局或需加工的典型工件的图纸作为依据,请投标人自行配置和报价。然后,再请投标人根据自身经验及业主的合理要求,对招标方案及系统配置提出优化设计方案或合理化建议。
显然,在上述类型的招标项目中,允许投标人提出“投标优化方案”对采购业主来说可谓益处多多,这主要表现在:
一)采购业主能够通过了解和分析各投标人的“投标优化方案”,确保项目的成功性、实用性,大幅度降低投资风险。
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市场竞争不断加剧,企业如果没有出色的创新能力,将很有可能适应不了激烈的竞争而陷入困境,甚至被市场淘汰出局,因此,企业必须适应市场的需要,加大技术改造的力度,建设工程,引进生产线和设备,上马适销对路的新项目、新产品,努力将自身做大、做强。而通过招标方式采购的“交钥匙”工程或总包生产线等类型的项目如果允许投标人提出“优化方案”,则通过投标人精心设计、认真组织,凝结投标人心血的投标文件必然会给采购业主带来重要的启示,同时,由于投标人为争取中标,肯定会全力推出自己在同类项目中成功过的、最具实用性的设计,业主如能对这些方案深入、认真地研究、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决策,将大大地提高采购项目的成功率,并使自己手中有限的投资发挥出最大限度的作用。
二)采购业主能够通过各投标人的“投标优化方案”无偿获得所需最新技术信息,完善设计方案,保证项目的收益。
投资能否产生最大效益,是通过正确的投资选择来实现的。
在一个“交钥匙”工程或总包生产线等类型的招标项目中,其招标方案的设计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采用招标机制,发布采购信息,将采购意图广为传播,扩大潜在投标人的范围,并在招标文件中允许投标人提供“投标优化方案”,将使采购业主在众多投标人的投标方案、特别是其“优化设计”中获得大量有价值的免费信息。由于采购业主的采购行为一般是一次性的,而投标人在生产活动中却要不断改进、更新自己的技术,因此,这些信息往往包含着行业最新的成果、知识和应用技术,同时,为保障其“优化方案”具有权威性,投标人还常常会千方百计地联系到本行业的专家对其“优化方案”作深入的、全面的分析和建议,使其“投标优化方案”不仅能补充和完善招标项目的设计,给予采购业主较大的帮助,同时也有力地保证了投资的安全性和确保收益的基本原则。
三)采购业主能够通过各投标人的“投标优化方案”综合各家优势,找出最经济的设计组合,节省投资。
不同的投标人各自依托的技术力量(各个设计院所或投标人自身的设计部门)不同,生产经验不同,组织、实施项目的程序和所用的工艺也不尽相同,因此,其在投标时提交的“优化方案”也肯定各不相同,正因为如此,各“投标优化方案”必然各具特色,各有优势。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评标委员会的专家进行综合比较、分析,往往能够集合各投标人的投标方案的优点,发挥各家的特长,弥补招标方案有所欠缺的地方,为采购业主做出一个相对最为经济、合理和完善的设计组合,从而使采购项目既提高了经济性,又保证了运行的可靠性和质量的优异性。
那么,招标采购项目中允许投标人提出“投标优化方案”的做法是否符合招投标制度的基本原则呢?
我们知道,招标投标采购制度是建立在“公平、公开、公正”的三公原则和“择优”基础上的,允许投标人提供“投标优化方案”的招标项目如果能够满足上述前提,就可以说其是与招标投标制度的精神相一致和匹配的。
一、允许投标人提供“投标优化方案”必须在招标文件中用明白无误的条款标出。
如果不对所有投标人给予统一的这项要求,造成有的投标人根据交流时采购业主提出的合理要求及自身经验,选择在投标时多报了“优化方案”,而另外一些投标人虽也有优化设计能力,但仅提供了依据招标文件规定方案而做的报价,则开标后将很容易引发这部分投标人的怀疑和不满情绪,如果最终评标委员会再根据“优化方案”来确定中标人,更有可能遭致投标人的质疑和投诉。而在此种情况下,招标文件是仲裁机关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由于文件中没有允许提交“投标优化方案”的明确规定,招标主管部门一般都不会做出有利于招标机构和采购业主的裁决。
所以,在招标项目需要或采购业主希望并允许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优化方案”的情况下,该要求应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列出,使所有的投标人均享有同等的知情权。只有这样,该招标项目才能符合招标投标“公平”的原则。
二、投标人按其“优化方案”提交的投标报价必须在开标时公开唱出。
在开标仪式的公开唱标过程中,由于招标机构工作人员的疏忽,没有发现投标人的“优化方案”报价的,或者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有“优化方案”报价但在开标一览表中没有声明的,而投标人当时又都未在现场指出、提醒招标机构工作人员公开将“优化方案”报价当众唱出的,其“投标优化方案”不应被接纳为其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显然,如果未将投标人的“优化方案”报价公开唱出,则即便该优化方案再有价值,也不能依据其做出评标结论,否则,将使其他投标人对评标过程产生“暗箱操作”的怀疑,不信任评标委员会和评标结果,从而极大地损害招标机构和采购业主的声誉,也会使部分投标人丧失对招标采购方式的信心。因此,这种情况下,只有拒绝未公开的“投标优化方案”在评标中入围,该招标项目才能符合招标投标“公开”的原则。
三、在允许投标人提供“投标优化方案”的招标项目中,评标委员会对提供和未提供优化设计的投标人应一视同仁。
“允许”不等于“必须”,允许投标人提供“投标优化方案”,并不意味着否定招标方案,也不是规定投标人都要做出优化方案。对那些认为招标设计方案已经较为合理,无须再提供优化设计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绝不能戴上“有色眼镜”。招标方案也是设计部门或采购业主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和经验的结晶,其是否合理将由投标人自己判断,如果投标人认为招标方案已经较为成熟和先进,当然可以不做优化设计,评标委员会切不可就此得出该投标人技术力量不强的结论,从而轻易将其“判罚出局”。
一个招标项目首先应以招标文件为纲,“投标优化方案”是作为其有益的补充和完善出现的,允许投标人做“优化设计”,也允许其不提供“优化设计”,评标委员会对待两类投标人都应一视同仁。只有这样,该招标项目才能符合招标投标“公正”的原则。
四、无论按照招标方案还是投标优化方案确定中标人,均应符合招标项目的评标规则。
我们知道,招标的目的就是要使招投标双方在市场竞争机制的调节下,优胜劣汰,完成商品的交换,实现物化劳动的社会价值,使社会资源得以优化配置。
由于在允许提供“投标优化方案”的招标项目中,既有可能是根据招标方案确定中标人,也有可能是根据投标人的优化设计方案确定中标人,所以,一定要严格依据选择性能价格比最优的投标厂商作为中标人的原则来制订评标办法和依据,并在评标过程中严格地加以贯彻和执行,坚决杜绝依照某投标人的条件量身“打造”评标规则以及在评标过程中抛开评标依据,凭借主观定标的现象。
如果不能做到这些,评标委员会做出的评标结果的公正性无疑将遭受到投标人的极大质疑,招标机构和评委无论怎样解释亦都将显得苍白无力;而坚持了上面所说的原则,投标人就会感觉得到的是公正的对待,是站在“比赛”的同一起跑线上出发,中标与否,有理可依,有据可查,从而能拥有“成固可喜,败亦欣然”的良好心态,也保证了项目符合招标投标制度“择优”的基础。
综上所述,在“交钥匙”工程或总包生产线等类型的招标项目中,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实际要求,采用允许投标人提出“投标优化方案”的招标方式,在保障业主采购项目的成功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节省投资、确保收益等方面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这类项目在招标形式的特殊性、定标方案的复杂性等方面与其他类型的招标项目存在一定的差异,如果操作方式方法稍有不当,就易引发招标争议,从而给投标人和业主带来时间和精力的大量耗费,使他们很可能对招标机构乃至招标采购方式的信任产生动摇,甚至影响到招标投标法律和制度在他们心中的印象。因此,招标机构在运作这种类型的招标项目时,必须切实维护招标“公平、公开、公正”的三公原则并坚定的以“择优”为基础,保证每个步骤均与招标的精神不发生背离,做到每个结论均能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只有这样,采用允许投标人提出“投标优化方案”的这种招标方式才能充分发挥其优势,使采购业主和有实力的投标人获得“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