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告知客户使用方法阳新两代理商吃了“哑巴亏”
据了解,10月28日,阳新县王英镇尹景华等三位渔民终于收到了代理商退还的1480元发电机购货款,同时还赔付60元车费。
2009年8月、9月,尹景华等三位渔民分别花去480元和500元不等价格购买了福建永隆电机(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MATRIX”牌950型小型交流电发电机。在使用过程中,他们发现该发电机持续工作时间短,明显不如以前购买的其他型号的发电机。
10月9日,三渔民电话咨询生产厂方后,才知道购买时代理销售商未告知该产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导致三台发电机陆续损坏。10月14日,三人拎着这三台损坏的发电机来到阳新县工商局下街分局、下街消协投诉,要求代理销售商回收发电机并赔偿车费。
该分局和消协在联系代理销售商黄某、殷某后,得知他们在销售该发电机时,确实没有告知尹景华等人正确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通过宣传有关法律法规,黄某和殷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后双方达成协议:由殷某收回三台发电机,并退还购货款1480元,支付尹景华等三人往返车费60元。在工商、消协部门的监督下,昨日,这一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维权案终于尘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