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资产处置审批程序(湖南)
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资产处置审批程序 一、政策依据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 (二)《规范省属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04〕25号)和《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湘政办发〔2005〕12号); (三)《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湘国资〔2004〕19号) 二、审批要件 (一)产权转让须报送的资料 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以及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意见;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包括: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转让收益处置方案等内容; 3、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6、相关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7、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不良资产核销须报送的资料 1、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申请报告; 2、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出具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或资产评估报告; 3、不良资产损失的有关凭证和合法证据,包括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等,对大型或关键设备还须提供专家意见。 三、审批程序 (一)产权转让审批程序 应遵循事前报告制度,列入省国资委监管范围的省属国有企业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提出产权转让方案,经省国资委批准后方可操作。未列入省国资委监管范围的省属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方案,由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提出意见,经省国资委批准后方可操作。省属国有企业产权转让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由省国资委审批;产权转让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或转让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省国资委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产权转让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二)不良资产核销审批程序 列入省国资委监管范围的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由监管企业母公司初审;未列入省国资委监管范围的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初审。企业母公司或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初审后,上报省国资委审批。 对省属企业申报核销的不良资产,单个企业2000万元以上的,先由省国资委委托专家审核委员会进行审核,并形成专家审核意见,然后按下面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核销: 不良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由省国资委审批;不良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由省国资委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不良资产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省国资委审批核销改制企业的国有权益,抄送省财政厅,其中审批处理的资产损失涉及企业损益的,事前征求省财政厅的意见。 四、审批时限 符合要求的产权转让事项应在相关资料报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符合要求的不良资产核销事项应在相关资料评审过关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五、责任单位 省国企改革办资产评估处置部 联系地址和电话:省政府机关二院二办公楼201房,0731-2211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