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办公楼被拍卖的法律尴尬
司法局办公楼的命运充满变数
【核心提示】
今年10月,因为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方城县司法局办公大楼进行拍卖,从而把司法局与个人之间的官司,演化成了司法局与市中院之间的“法律较量”。
此案经媒体报道后,在全国产生了巨大影响,方城县司法局感觉自己很无辜,对法院拍卖本单位办公楼的做法更是另有看法。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局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其本身只有对国有财产的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和处分权。那么,法院对司法局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拍卖是不是符合法定程序?法院执行部门则认为自己是按正常的程序来执行判决的。
司法局办公楼的命运依然充满变数。
●办公楼被拍卖缘于7年前的一宗债务纠纷
12月12日下午,一家北京媒体的记者把电话打进了方城县司法局局长李桂珊的办公室。
他从网上看到《方城县司法局民事诉讼败诉办公大楼遭拍卖》的新闻,专门打来电话进行采访。
自从11月27日《新世纪周刊》对此案进行报道后,新浪、网易、搜狐等数家网站纷纷转载,引起了全国媒体的关注。
十几天来,司法局每天都会接到一些相关的电话,有的是了解案件进展的,有的是新闻单位联系采访的,工作人员不得不一遍遍地重复着案件经过——
1999年2月1日,时任方城县司法局劳动服务公司经理的张某,向公司下属化工厂的会计周奇的父亲借了6万元钱。
2001年,周奇的父亲去世。因政策变化,当年的劳动服务公司和化工厂都已不存在,周奇把司法局告上了法庭,要求司法局承担连带责任。
在这笔借款中,原化工厂出纳毛金龙是关键证人。在庭审中,毛金龙证明这笔借款是私人之间的借款,与化工厂无关,但是法院没有采信。
此案经过两级法院17次开庭,4次判决,3次裁定。今年8月17日,终审判决司法局败诉,偿还周奇本息14万多元。
终审判决下达前,方城县司法局向公安机关举报周奇隐匿财务报表的行为与案件有密切关系。今年9月,周奇被公安机关列为犯罪嫌疑人。
然而此时,在逃的周奇却委托家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司法局房屋要被拍卖,司法局工作人员还不知道
在方城县城西关的一条小巷中,有一座较为破旧的院子,这里就是方城县司法局。附近的单位都相继搬走了,司法局显得孤零零的。
在县城里,人们都知道司法局是个穷单位。司法局一间办公室的门锁坏了,工作人员想买把新锁,局长李桂珊知道后说,你们修修吧,买一把锁要十几元呢。
接到执行申请后,南阳市中院的执行人员多次走过这条小巷中坑坑洼洼的水泥路,到司法局执行。市中院的执行人员在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查询得知,司法局没有预算外资金,局里又没有别的财产可供执行,怎么办?
10月9日,方城县的大街小巷贴满了拍卖司法局房屋的公告。
公告由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委托某拍卖行发出,司法局房屋估价10万元,定于10月25日上午召开拍卖会,而司法局还蒙在鼓里。
直到买主们拿着公告,找上门来看房子,司法局才知道这事儿。
随后几天,来司法局看房的人络绎不绝。有人甚至拿着卷尺到司法局院里量土地面积,司法局的一位工作人员问他干什么,他说,你们的房子不是要被拍卖吗?
●民事纠纷演变成两个部门之间的法律“较量”
司法局房屋被法院拍卖的消息在县城里不胫而走,司法局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司法局局长李桂珊告诉记者,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移交、撤销、脱钩企业的案件时,认定开办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得对开办单位的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查封、扣压、冻结、拍卖等措施。
方城县司法局党委书记李德华说,上世纪90年代国家允许行政单位办企业,全国都一样。县司法局原下属的经济实体所欠的外债,有100万元左右,如果都通过拍卖来清偿,司法局只能“倒闭”了!于是,司法局多次给南阳市中院递上“执行异议”,要求暂缓执行。不料,拍卖公告还是如期发出了。
一次,李桂珊打电话问市中院执行人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你们不知道吗?”
“那个对我们一点儿用都没有。”市中院的一名工作人员回答。
至此,此事从司法局与个人间的官司,演化成了司法局与市中院在法律上的“较量”。
●方城县委、县政府认为拍卖司法局办公楼显然不当
对此提出异议的不止司法局一家。
《新世纪周刊》在报道中说:“方城县委、县政府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县国资委一位主要领导说,司法局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其本身只有对国有资产的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法院未经所有权人县政府同意,擅自对政法机关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拍卖显然不当。”
在采访中,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科长屈正君也持这种观点。
县司法局除向南阳中院执行局提出执行异议外,还将此事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了反映。
在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的检察官看来,执行机关强行拍卖司法局的房屋和土地用于偿还债务,是不合适的。
在上述因素的影响下,原定于10月25日举行的拍卖会被暂时取消。
在南阳中院执行局看来,虽然法律对行政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能否被法院执行没有相关规定,但是,这样的执行在全国已有先例。
该案的一位执行人员说,对于执行局来说,就是让被申请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省高院没有启动再审程序前,对方城县司法局的拍卖程序就不会停止。至于产生的其他影响,不是法律调整的范畴。
●司法局和法院各执一词,“这是法律的尴尬”
一些网友对此褒贬不一,有网友认为“欠钱就得还”,也有网友质疑法院执行的合法性。
针对质疑,12月12日,方城县司法局发出了一份声明。声明指出,周奇涉嫌刑事犯罪被网上通缉,该案件与民事案件有直接的联系。再审人民法院应本着“先刑后民”的原则,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对民事案件再行审理。
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也有自己的看法,他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局使用的国有资产都不能被法院执行,那么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谁来维护?这是不是说司法局可以欠债不还了?郑州市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孙保山律师说,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司法局的房屋、汽车、办公桌等都是国有资产。但是,司法局占用的这些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属国家,由地方政府分级监管。司法局只有使用权,它的所有权人是县政府。法院拍卖的并不是司法局的财产。
河南天竑律师事务所樊鸿新律师认为,鉴于周奇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刑事案件与本民事案件又有直接的联系。再审人民法院应本着“先刑后民”的原则,先裁定中止执行,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对民事案件再行审理。
孙保山说,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能否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我国法律对此没有相关规定,“这是法律的尴尬”。
记者 殷晓章 来源:东方今报